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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会被骗?——揭“实盘神器”之交割单制作软件

14-09-20 09:49 309132次浏览
偷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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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本论坛发了一个贴《你为什么会被骗?——致初入股市的股友们。》

链接:http://www.tgb.cn/Article/1053397/1
有行情起来,成交急速放大。两市成交量稳定在3000亿的日子已经很久了:

新股民在跑步进场,于是很有必要再发一个你为什么会被骗系列之二:揭“实盘神器”之交割单制作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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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出真知,有实验才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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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民们,老股民们,本帖的下面的回复还将有跟踪报道,并且本人还将在未来不定期自己顶上本帖,因为本人的ID就叫偷着乐-----------尽一切可能在现实或网络做一些能称为善的事,一定会有福报的。本ID已经相信且确信这一点了。

因此,偶尔进来的朋友,请顺手顶一下本贴,你也会有福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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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着乐

16-06-21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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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着乐

16-06-2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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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征意见·财政部就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职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
  财政部今日就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职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

  关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有关规定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起草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电子邮箱:

  人社部 rsbjjjds@mohrss.gov.cn

  财政部 czbzynj@mof.gov.cn

  二、通信地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邮编: 100716 )。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社会保障司,邮编: 100820 )。

  请在信封上注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征求意见时间:

  2016年6月21日至7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6年6月21日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是指根据国务院规定,集中经办管理职业年金计划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进行管理,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 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由受托人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及投资组合代码,按规定编制。

  第六条 中央及省级成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委员会人数为七人或九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等方面人员组成,人数较多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派代表参加。基金规模较大的省辖市可派代表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第七条 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机构调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条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职业年金计划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业年金缴费。

  (二)归集单位和个人缴费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按期划入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按期划入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三)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退休、离职、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支付申请或者账户转移申请,并协助发放职业年金待遇。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况或其他情况时,向同级财政提出拨付资金记实申请。

  第十三条 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的事务。

  (二)设立独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归集职业年金缴费,对归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账实匹配一致后按照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及时将职业年金归集账户资金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确保资金完整、安全和独立。

  (三)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基金投资收益等账户财产变化情况。

  (四)计算职业年金待遇,办理账户转移等相关事宜。

  (五)根据受托人提交的职业年金计划估值信息,定期对职业年金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六)定期向受托人提供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相关信息,向机关事业单位披露职业年金管理信息,向受益人提供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七)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报告和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八)监督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

  (九)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二)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三)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大类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控制要求。

  (四)基金财产到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3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向投资管理人分配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也可根据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将基金财产分配给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

  (五)定期与托管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会计核算数据。

  (六)根据代理人的通知,向托管人发出职业年金收账指令、待遇支付资金划拨指令及其他相关信息。

  (七)建立职业年金计划投资风险控制及定期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八)接受代理人查询,定期向代理人提交基金资产净值等数据信息以及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根据合同监督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职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划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将基金财产划拨给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

  (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职业年金计划和各投资组合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并按期向受托人提交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估值等必要的信息。

  (七)根据受托人指令,划拨待遇支付资金。

  (八)定期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九)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十)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计划、不同职业年金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建立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及定期评估制度,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

  (五)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六)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一)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可能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严重违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代理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并经评选委员会批准的。

  (六)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评选委员会或受托人应当及时选定新的管理人。原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资料,并在管理人变更生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业务移交手续,新管理人应当接收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基金投资

  第二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其中,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的投资条件,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每个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职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专门投资组合,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单个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的5%,其中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二)投资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单个计划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二)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以及信托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二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有关监管部门适时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除股指期货交易外,职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四章 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三十一条 代理人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月足额记入受益人职业年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等情况确定,不高于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

  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有关监管部门适时对管理费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

  当合同终止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管理人应当用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点的当期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直至该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弥补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者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所有。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当存放于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托管人不得对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费用。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风险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入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 计划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 职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

  (二) 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

  (三)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受托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的50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代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机关事业单位披露职业年金管理信息,向受益人提供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信息。

  代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报告。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交本地区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应当在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全国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

  受托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报告。

  第三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

  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抄报受托人。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或直接负责职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出示证件,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四十三条 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的,或者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暂停其接收新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赔偿责任由同级财政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监管部门将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以及改正情况予以记录,同时抄送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职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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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证监会网站 编辑:东方财富
  近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市场俗称的“借壳”上市(以下规范统称重组上市)行为,体现了“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理念。
  《重组办法》上一次修订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理念,激发了并购市场热情,对提高重组效率,规范重组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市场发展不断对监管机制提出挑战,特别是去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公司试图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由于IPO排队时间较长,一批“红筹”企业谋求从境外退市后回归A股市场,“壳”资源稀缺,炒作升温,再度引起市场热议。
  本次修订旨在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为此,《重组办法》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配套安排。本次修改涉及5个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参照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国际上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控股股东的股份都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责任,按“勤勉尽责”的法定要求加大问责力度。
  在规则适用方面,《重组办法》的过渡期安排将以股东大会为界新老划断,即: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发布生效时,重组上市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审核,其他按照新规定执行。
  规则完善后,炒卖“伪壳”、“垃圾壳”的牟利空间将大幅压缩,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正常的并购重组提高质量、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同时,规则提高了“借壳”门槛和“卖壳”成本,有助于强化退市制度刚性,缓解“退市难”的局面,有利于股市上“僵尸企业”的清理,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在严格重组上市准入门槛的同时,证监会将结合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特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组信息披露不实、忽悠式重组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总体上看,本次修订体现了监管部门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决心,通过立足于并购重组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现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决定如下: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 36 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净利润以被投资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四、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规避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本决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偷着乐

16-06-17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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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来源:证监会网站 编辑:东方财富
  现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发布,后于2008年6月进行了修订。为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近期中国证监会再次研究修订了《办法》及配套措施。2016年4月8日,我会就《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80余件。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完善了杠杆率等指标,提高了风险覆盖的完备性,强化了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对于细化资产管理业务特定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分类及风险计量标准、调整优化非权益类证券集中度指标、合并各类非常规性承诺事项等建议,我们已在发布实施稿中予以采纳。对于降低或取消部分资产风险计量指标、放松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放宽融资集中度指标等建议,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本次修改暂未采纳。
  我会于2016年6月16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办法》及配套规则,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欢迎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今后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认真研究。
  此次《办法》修订,一方面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基础上,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另一方面,结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完善杠杆率、流动性监管等指标,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等,提升风控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将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调整后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更符合证券公司开展综合经营风险控制的现实需要,但其计算范围及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指标值不具有历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杆率指标,提高风险覆盖的完备性。将原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
  三是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强化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我会部门规章层面。
  四是完善单一业务风控指标,提升指标的针对性。调整权益类证券计算口径、将衍生品区分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衍生品,合并融资类业务计算口径等。为避免相关公司调整持有债券品种结构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局部影响,对超比例持有的债券等非权益类证券,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再给予半年过渡期。各证券公司应当于2017年3月31日前满足监管要求。
  五是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提升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明确了我会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行业风险和市场状况,对相关指标的具体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
  六是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系统建设、指标体系、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修订后《办法》将主要通过资本杠杆率对公司杠杆进行约束,综合考虑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财务杠杆率大体为6倍左右,与修订前办法的要求基本相当。此次《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订,通过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率四个核心指标,构建合理有效的风控指标体系,进一步促进证券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偷着乐

16-06-17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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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股侠,实名孙军业,出生于1970年3月X日,现年46岁。算得上是微博最早的一批注册用户。以前是个小透明,其粉丝暴增,源于虚假的泡沫牛市带来新韭菜增多。

我看一个人,从来都不是带着有色眼镜的,孙军业这个人,炒股技术,我不评价,和我路数不一样的风格,我不愿评价太多。但是,他能迄今成为财经微博里粉丝较多的大V之一,说明是有人买它帐的,这一点,我承认。

准确地说,他并非一个一无是处的人,他比大多数业余的股民,还是懂一点股市ABC的,难能可贵的是,他对股市有着浓厚的兴趣,其实兴趣就是最好的老师。此外,他说话的方式,不一定每个人都喜欢,但却有着自己独特的风格。我想,这也是有些人喜欢他的原因。

该承认的,我得承认,该夸的,我得夸。我愿意以2013年为分界线,把孙军业的微博生涯分为孙军业1.0和孙军业2.0。

在孙军业1.0时代,他是个很可爱的人,有血有肉,活得也比较真实。他有一个看上去挺不错的老婆。(注:图片来自其孙军业公开微博)
偶尔,他会说说亲子融洽、夫妻恩爱,那时的孙军业在微博上还是一个小透明,对股市很激情、很专注。没有人否认他是一个可爱的人,一个很真实的有着家庭气息的人。但是,那时的他,并没有太多粉丝,每条微博的评论,也就是几十条。孙军业在1.0时代,还没有膨胀。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孙军业,是愿意在微博和粉丝们分享个股的,尽管害粉丝被套。见下图
这张图并不能说明什么,孙军业不是神,一分钱不收,推一些股票,推了是情分,不推是本分,孙军业并没有逼谁买入。这一点,我要为孙军业说话。

甚至可以说,2013年的孙军业,还是有些逼格的。比如下图。
2013年10月19日,孙军业公开表示,自己不会去中金在线开收费!(注意看,当时的评论并不多,不过百。)但恰恰就是在2013年,孙军业开始变质了,孙军业1.0正在向孙军业2.0过渡。随着粉丝的逐渐增多,孙军业想做一些改变,这种变化始于2013年1月。

见下图,截图来自孙军业的新浪博客。他试图开通私密好友圈。
注意看我加阴影的部分,孙军业开始招募私密好友,要求是“资金到达一定量”。这是为什么?为什么要区分普通粉丝,和资金量大的粉丝。我推理如下:孙军业看中了粉丝多的优势,希望更多的资金与他战斗在同一只股票,从而实现个人的资金增益(没有证据,只是合理推断)。当时的粉丝量,还不足以支撑孙军业开通付费。

但,人是会变的。在2013年年底的时候,孙军业开始尝试性地试探粉丝的态度,如果他开通收费会怎么样?见下图。
舆论试探完成,孙军业已经忘记了自己的初心,或许,那些资金量达到一定程度的微博好友,并不能为他带来更多的炒股收益,孙军业将手慢慢地伸向了粉丝。2014年,孙军业开通了中金的圈子。下图是其在新浪博客的公告。

注意看我打阴影的字眼。孙军业已经将付费粉丝和普通粉丝做了区分了,在招募会员的广告上,甚至不惜暗示自己有内幕信息。中国小散最爱的就是消息股,从这一点上看,孙军业是了解小散心理的。

然后,中金在线的付费圈子开通了。见下图
会员费是1000元/月,即1.2万元/年,收费的分成,是孙军业和中金在线网站平分,各取50%。迄今为止,孙军业的会员们已经贡献了800万元。

孙军业招募会员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微博公开给出链接,见下图
该图系我三天前在孙军业微博以“中金在线”为关键词搜索出来的,但截至今天,已经被孙军业删除。这是一种C2B的模式。

孙军业招募会员的方式之二是C2C模式,只要粉丝关注孙军业,或者发私信询问,孙军业就会自动系统回复,给出付费链接。见下图。

不过,孙军业已经于昨晚取消了这种自动回复。

自从开通收费后,孙军业的个人生活质量终于改善了。比如下图。
微博打赏+中金付费的收入,终于超过了孙军业炒股的收入。

孙军业终于变了,变得开始不说真话。一边收费推股,一边在微博表示自己没有收费,也不会推荐个股。见下图
孙军业并不是不推个股,只是不给不付钱的粉丝推个股,想得到他推的个股,你得付钱。“与你非亲非故的,为嘛张手就要股呀”,这句话的言外之意就是:“和你非亲非故的,张手要股可以,但你得先给我钱”。行文至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孙军业口口声声说自己不收费,是一个弥天大谎。

那么,问题来了,孙军业收费推股,让粉丝赚到钱了吗?从我有限的舆论收集来看,并没有!见下图。
这是我能找到最早的,付费后被孙军业坑过的粉丝,2014年1月时,孙军业的粉丝只有10万。

近期,孙军业推过的个股有大连港中粮地产等,都害粉丝深套,寻找受害者并不难。

对于收费推股的合法性,其实是一个法律的灰色地带。一般来说,可以收费推股的必须是券商从业人员,而且得有投顾资格证,因为券商是盈利机构,你们的交易手续费,券商是收的,推股只是一种增殖服务,包含在手续费里了。任何个人,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推股。至于自然人免费地在个人微博、微信推股,那只是一种分享,法律法规暂时并没有禁止(勾结庄家做庄托则另当别论)。

孙军业收费与否,有无资格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表里不一。一边在微博喊加仓,一边对付费会员说要减仓。这种危害性在于,让大量地不付费粉丝掩护其出货。见下图
  

最后要说的是,孙军业的微博加V认证是虚假的,认证的那个公司并不存在,天津市工商局并没有为该公司登记注册。但与此同时,孙军业并不是像其微博所言,是一个无业游民,他是有一家公司的,该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可能有人会问,怎么证明上图电话里的孙军业就是天津股侠本人,而不是同名同姓。这个我就不解释了,我敢这么发出来,那么这个信息就一定是100%准确的,是经过我核实的。

虽然孙军业已经把我拖黑了,但我相信,这篇长微博,他能看得到。所以对孙军业很严肃地说一句:夜路走多了,早晚会见到鬼的,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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