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一木2026-08-06(联邦公报刊登,第三份进一步拟议规则制定通知)
说人话:这份正式规则和 8/4 那条"FCC点名禁光模块"的传闻是两码事。全文四万四千字,optical、transceiver、module、china 出现次数全是 0;生产地导向管控清单只覆盖
无人机、路由器、潜艇电缆,光模块不在列。这是设备认证程序改革提案,还在 30/45 天征求意见期,不是禁令。
重点如下:
1、拆分 Covered List 为生产商/供应商导向与生产地导向两类,双栏展示;生产地导向行业仅 UAS、UAS 关键部件、家用路由器、潜艇电缆,不含光模块。
2、HBOM/SBOM 强制披露,原文明确征求"是否仅适用于 Covered List 行业、高风险设备、或指定组件类别(如 logic - bearing hardware、modular transmitters、semiconductors)",光模块最多是被列入"可能扩大披露范围"的征求意见对象,仅为溯源披露负担,非禁售。
3、贴牌/白牌堵漏,立法界定"设备生产方"、禁止借型号更换掩盖代工,针对 Covered List 行业设备的"模块化授权+整机贴牌"漏洞封堵,光模块作为独立认证产品不在此列。
4、元器件全面禁令升级,仅针对现有 Covered List 实体(已在清单)生产的任意元器件,光模块厂商不在清单,不受影响。
5、受限行业设备统一强制认证(取消 SDoC),仅 UAS/路由器/潜艇电缆等 Covered List 行业,不含光模块。
6、美国本土责任方延伸至所有FCC 认证设备,光模块若单独认证须指定美方责任方(制造商/进口商/签约
零售商),属合规摩擦非禁售。
7、设备授权有效期改 10 年、进口新规、电商核验、数据库升级、撤销简化等均为程序性,无针对性禁令。
牢美看到杀伤力了,也看到反制了,他容易删除或者规避光模块,但是咱们想收回反制可就不那么简单了。不过未来这块肯定是要么不碰,要么单独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