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
登录/ 注册
主页
论坛
视频
热股
可转债
下载
下载

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成立五年间受理近2万余件证券股票纠纷(一)

24-05-09 18:13 128次浏览
半程山水
+关注
博主要求身份验证
登录用户ID:
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成立五年间受理近2万余件证券股票纠纷(一)

止于流沙 2024-05-05 11:00 上海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

上海金融法院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至今,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约2万余件。

下面以群体性证券纠纷为样本,分析群体性金融纠纷呈现的特点,以厘清群体性金融证券纠纷对解决双方主体纠纷有相关启示作用。

金融案件审判中,群体性纠纷案件量大、涉诉主体多、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投资者较为分散,但诉请之间存在共通性的特点。
这就要求创新纠纷化解机制以实现群体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以及推动纠纷以非诉方式化解,降低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无论是法院的“审判成本”或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长期以来居高不下。

如何夯实金融司法服务,提供纠纷最优解,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首创“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纠纷化解机制,并推广至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化解。

该机制的核心是以示范判决促类案调解,主要目标在于通过示范判决为当事人提供预期,进而由法院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推动群体性金融纠纷的诉源治理,更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上海金融法院从多元化、智能化、协同化三个方面入手,在充分分析调研的基础上多措并举激发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调解动力。打造“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并建立诉调全在线式工作模式,为投资者提供智能化便利化的调解服务,提高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意愿;构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在群体性金融纠纷风险防范、源头治理、合作化解方面的协同善治模式,共同推动群体性金融纠纷的诉源治理。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成立近五年间,受理了各类金融民商事、行政案件,其中就有大量的群体性证券纠纷。
针对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在全国率先探索出“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纠纷化解机制,并积累了丰富的群体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经验。

一、群体性金融纠纷的特点
1、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近五年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量呈增长态势,2019年至2022年分别收案3030件、3245件、4354件、3923件(见图一),且投资者一方起诉人数、诉请总金额呈攀升趋势(见图二)。由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的取消,被诉发行人数量攀升,仅2022年就新增17家(见图三),可以预见如不采取有效多元化解举措,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数量将保持增长。

群体性证券纠纷增长的原因在于:

一是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上市公司的合规性要求提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加;

二是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加之示范判决机制、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推广,投资者维权成本下降;

三是中介机构责任压实,鉴于部分中介机构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投资者提起诉讼的意愿明确增强;

四是证券维权律师的队伍快速扩张,以及征集方式的自媒体化;

五是证券欺诈诉讼前置程序的取消,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刑事裁判不再成为投资者起诉时必需的条件。

此外,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较多的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情况看,过去二十多年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部分流动性较差的底层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资管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加之部分销售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而引发系列性的群体性诉讼。

目前虽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总标的金额大,但由于投资者较为分散且单个案件标的额较小,故群体性诉讼多集中于基层人民法院。

2、投资者较为分散但诉请具有共通内容
群体性金融纠纷多系典型的“一人侵权/违约、多人受损”类型。

一方面投资者分散、地域分布广,特别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投资者数量庞大且诉讼能力弱、诉讼金额小但诉讼成本高,分散维权时难以形成有效力量,特别是在赔偿责任不明确之前,与诉讼实力较强的被告并无和解议价的基础;另一方面投资者多针对同一侵权或违约事实提起诉讼,诉请之间具有共通内容,具备合并审理的基础。

3、审理难度较大,审理周期较长

群体性金融纠纷的特点是新类型案件多、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首例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

原因在于:
一是事实查明难,虽前置程序的取消使得投资者较为容易地提起诉讼,但在投资者举证能力较弱时,须由法院对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与否及实施内容予以查明,而这往往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调查;

二是争议焦点多、审理日趋精细化,首例案件须围绕“三日一价”、交易因果关系及损失因果关系认定、损失测算方法等争议焦点,在查明个案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判断,特别是因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跨度长而存在多个损失影响事件,以及多个虚假陈述行为交织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是涉诉主体多元、责任认定难,投资者在起诉发行人时,往往还追加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对于这些主体的责任认定是审理的一大难点。

部分涉资产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甚至还涉及“民刑交叉”问题,事实查明难度进一步增大。

二、群体性金融纠纷化解机制
1、实现群体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司法公平与效率是人民法院长期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这两个价值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无论是以“效率”换“公平”,还是以“公平”换“效率”都过于极端。

在群体性金融诉讼的情况下,个体公平意味着司法须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完整的审理程序,但矛盾在于法官分配给一案的时间和精力越多,其投注他案审理的精力就越少,或者需要其他案件当事人等待法院审理,如此个体公平反而造成了整体的“不公平”,减损了整体效率。

寻求司法救济是每位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但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当被合理地分配,而不能被无节制地占用。由此观之,在化解群体性纠纷时传统“一案一审”的审判模式面临失效。

要实现群体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必须把握整体消耗时间、诉讼成本、适法统一性、正当程序四个方面的平衡。

一是减少群体诉讼对整体时间的消耗,传统的个案审理甚至是个案合并审理的模式都会导致重复对同一事实进行举质证、对同一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难以满足群体对司法裁判的效率要求;

二是降低群体的诉讼成本,传统审理模式下每个投资者都须进行重复举质证,消耗同样的时间参与庭审;

三是提升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群体性金融纠纷各案诉请内容具有共通内容,多基于同一事实,但由于案件争议性大,如由不同法官审理,可能出现适法不统一的情况;

四是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在“提取”群体性诉讼共同点的基础上对个体差异也应给予充分关注,且为当事人保留程序选择权,对实体权利影响大的程序环节的启动则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2、实现证券纠纷以非诉方式化解
如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金融纠纷,是维护金融市场和谐稳定必须解决的问题。

以非诉方式化解是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而司法审判是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方面,如对群体性金融诉讼以传统方式审理,量大、分散的投资者可能与被告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进行长期的“拉锯战”,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原告、被告、司法机关“三败俱伤”;

另一方面,由于群体性金融纠纷争议大,在责任并不明晰的情况下,以非诉方式解纷的确存在较大阻力。

综合上述两点考量,有必要针对群体性金融纠纷设计一套高效、便捷的解纷机制,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减轻法院负担和投资者维权成本。

认知的途径有两个:
        教育和教训——不被教育就被教训!
成长的途径有两个:
        上课和上当——不上课就会上当
《赚钱是认知的变现,亏钱是认知的变现》
打开淘股吧APP
0
评论(0)
收藏
展开
热门 最新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