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关于控股股东拟提请司法程序取得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3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证券代码:
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3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提请司法程序取得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0 年10 月 13 日接到公司股东陈柏林先生的通知,其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荆州慧和”)向其出具的《荆州慧和决定提起司法程序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函》,荆州慧和决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司法程序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就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以股抵债或申请司法拍卖、变卖程序;经询证,公司控股股东荆州慧和于同日向公司回函确认,其已向陈柏林先生发出了正式函件,通知陈柏林先生其已决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司法程序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就陈柏林先生持有的公司 29,500,000 股股份以股抵债或申请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对于陈柏林先生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44,856,287 股)荆州慧和仍然享有完整的质权人相应权利,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荆州慧和拟申请对陈柏林先生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1、荆州慧和与陈柏林先生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2018 年 6 月 4 日签署
了《股份质押借款协议》,陈柏林先生(“债务人”)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74,356,287 股)作为融资担保物分两笔质押给荆州慧和(“债权人”),并分别
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2018 年 6 月 8 日办理完成相应的股份质押登记手续。鉴
于陈柏林先生未能按期清偿前述质押借款,荆州慧和决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司法程序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作为债权人及质权人的权利,具体如下:
荆州慧和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司法程序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对陈柏林先生持有的公司 29,500,0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股抵债或申请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如法院裁定以股抵债,执行完毕后,荆州慧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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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 83,37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7%(占公司剔除
回购后总股本的 19.00%);如法院裁定对标的股份进行拍卖,荆州慧和将积极参与竞拍。
2、荆州慧和与陈柏林先生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签署《陈柏林与荆州慧和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陈柏林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74,356,287 股股份(“授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予荆州慧和行使,委托期限为自《股份表决权委托》签订之日(含当日)起3 年,表决权委托期间,陈柏林先生在涉及上市公司的任何事项方面均与荆州慧和保持一致行动,授权股份被转让或依法处置后的剩余部分,在委托期限内仍受委托协议的约束,其表决权继续委托荆州慧和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3 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控股股东荆州慧和目前持有公司 53,870,000 股股份,拥有公司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28,226,2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56%(占公司剔除回购后总股本的 29.22%)。
3、如法院裁定以股抵债或者竞拍取得标的股份,荆州慧和将持有公司股份83,3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7%(占公司剔除回购后总股本的 19.00%),并通过接受陈柏林先生的上述表决权委托,拥有公司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仍为
128,226,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56%(占公司剔除回购后总股本的 29.22%)。
如法院未能裁定以股抵债且未能竞拍取得标的股份,荆州慧和持有公司
53,87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0%(占公司剔除回购后总股本的
12.28%),并通过接受陈柏林先生的上述表决权委托,拥有公司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将变为 98,726,2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9%(占公司剔除回购后总股本的22.50%),仍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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