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违规行为 经查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首发展”)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滞后 天首发展实际控制人邱士杰于2016年9月1日对天首发展出具《担保函》,为天首发展部分债权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一年。被担保的债权涉及部分其他应收款科目及应收账款科目,合计账面原值约为4.67亿元,其中3.24亿元应收款项已于2015年年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时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就该事项出具保留意见。2017年3月20日,天首发展向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在2017年4月20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共计约4.67亿元。2017年4月19日,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委托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天首发展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4.67亿元。天首发展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中披露了上述重大担保及收款事项。上述担保债权账面原值占天首发展2015年期末、2016年期末经审计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16.17%、111.99%。天首发展未就上述被担保事项以及进展情况及时作出披露,存在信息披露滞后。 二、重大诉讼披露滞后 2017年3月28日,天首发展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冀01民初字第13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吕连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和天首发展三名被告共同向其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上述诉讼涉及赔偿金额占天首发展2016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天首发展直至2017年5月5日才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滞后。 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警修正公告 2017年1月20日,天首发展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报告期内天首发展将实现扭亏为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17年4月14日,天首发展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39.73万元。但2017年4月29日,天首发展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为512.89万元。天首发展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财务数据和实际业绩差异较大,天首发展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也未就上述重大差异进行致歉及说明。 天首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3.3条、第11.3.7条和第11.11.4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天首发展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邱士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姜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邱士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波、董事会秘书姜琴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处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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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的假的?深交所网站好像没有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