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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

24-11-17 18:00 221次浏览
陶县的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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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

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1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八条 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至少明确以下事项:

(一)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部门或人员;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三)对上市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监测预警机制安排;

(四)上市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

长期破净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违反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未披露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长期破净公司未披露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第十四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是指:

1.中证 A500 指数成份股公司;

2.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公司;

3.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上证科创板 100 指数成份股公司;

4.创业板指 数、创业板中盘 200 指数成份股公司;

5.北证 50 成份指数成份股公司;

6.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公司。

(二)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1.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2.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 12 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上市公司。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指引2024年11月15日发布

研读之后,深感上汽集团 肩负市值管理和长期破净的估值提升2大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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