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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2023 年修订)
3.2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 标的证券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1 亿股或者流通 市值不低于 5 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2 亿股 或者流通市值不低于 8 亿元
(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 15%,且日均成 交金额低于 5000 万元;
4.5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4.6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50%。
6.2 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 25%时, 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 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 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 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 量的 7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 公布。该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融券余量降低至 70%以下时, 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