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你们要炒可强赎债没人拦你,好自为之吧,只是不要骗不懂的人接盘就是了。
尽管再生泰晶万里,韭菜们的冤魂还在荒野。新的杀猪惨案很快又会来的,不要低估了某些人的无耻。这些人在玩弄文字“本计息年度不赎回”(例如通光8.28公告)“本年度不赎回”(例如蓝晓9.17公告)“本次不赎回”(例如溢利9.10公告)上用足了气力,单等着猎物上钩了。哪天出现“本计息年度”“本年度”“本次”过后的第二天公告强赎,也一点不奇怪。上套的还要被骂:谁叫你语文成绩不好。
鲁迅先生的名言:“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竟会下劣凶残到这地步。”对于某些中国人是有效的,如果他们还算人的话。
二
2020-10-26 公布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防范强赎风险,加强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对等”,“加强投资者权利保护”等等绝不是空穴来风。
该法案第十八条,要求决定强赎的,必须详细披露公司大股东及高管交易公司转债的情况。说明在此前的先疯狂拉升后突然强赎的不法事件中有公司内部人员参与。
该法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特别强调赎回与回售对等原则,因为此前是不对等的。
“第十八条 强赎披露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本公司可转债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等原则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和回售条款,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赎回和回售的触发条件、行使期间、行使次数、计息方法等应当平等,不得单方面扩大发行人的权利或者限制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赎回公告 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
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
发行人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在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三
至于可转债发行人与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我在2020-05-07 《强赎与回售应对等》就有所提示:
「今天(5月7日),由于昨晚
泰晶科技的一纸强赎公告,泰晶转债暴跌,更引发转债整体暴跌。
而此前就在3月,泰晶在首次和第二次满足强赎条件时都曾公告不实施强赎,第二次不强赎时间是3月28日,短短三十余天,就出尔反尔,这显然有失公允。
强赎可以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 但是可转债的回售却规定"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对转债持有人严格要求,强赎与回售在此公然不对等。前几年,可转债的强赎与回售还较为合理,当时尚规定上市公司“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现在这一规约无声无息消失了。
不知道如此不公平不公正的做法,欲将中国证券市场带向何处?也难怪多年来A股跌跌不休了。」
现终于引起重视了,也算是A股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