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蓝盾
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柯宗庆、
柯宗贵、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71号
柯宗庆、柯宗贵、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18日和8月20日,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显示,柯宗贵所持127,456,994股公司股份于2020年5月15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84.44%,占公司总股本的10.2%;柯宗庆所持143,360,378股公司股份于2020年5月15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97.3%,占公司总股本的11.47%;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汇通”)所持89,870,000股公司股份于2020年3月1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99.93%,占公司总股本的7.19%。你们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未能及时告知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7条、第11.11.6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8.6.4条的规定。请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