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三月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东方日升新[tag]能源股[/tag]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东方日升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本公司”或“公司”)以定向发行
本公司A 股普通股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30,000,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9,912,224 股的4.616%。其中,首次授予27,0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154%;预留3,000,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总数的10%,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62%。公司用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超过
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4.22 元/股。授予价格为本计划
草案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8.44 元的50%确定。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依据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50% 确定。
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
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
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
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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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总人数为359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等业务
骨干。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近亲属、持股5%
以上的主要股东,也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与两
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6、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
等事宜,将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做相应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无息返还激
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锁定期及解锁安排与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相同。
7、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2015-2017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亿、4.7亿、6.3亿元。
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
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解锁条件,则激励对象在相
对应的解锁期内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得为负。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激励对象依据《考核管理办法》规
定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在合格及以上。
8、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 年,自首次授予日起至限制性
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止。
9、本计划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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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
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下同)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解锁
期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表: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
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30%、30%、40%,具体安排如下表: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相应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30%
第二次解锁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相应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锁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相应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40%
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解锁条件后,在董事会确定
的解锁窗口期内,对当期可申请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当期未申请解
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
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10、本次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
对象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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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
投票表决时,必须同时提供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2、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是否已达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13、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14、本激励计划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认购款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