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结果
及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24日先后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暨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就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本公司不超过830,000,0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9.9%)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5年5月7日,公司接到有研总院的通知,经过2015年4月24日至5月5日7个交易日的公开征集,有研总院已确定中融-日进斗金11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十堰因特贸易有限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协议转让的最终受让方。有研总院对各受让方或其代表提交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中要求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则确定三家受让方的受让股份数量及价格如下:
受让股份数量 占本公司总 受让价格
受让方名称 (股) 股本的比例 (元/股)
中融-日进斗金11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20,000,000 2.38% 15.95
十堰因特贸易有限公司 40,000,000 4.77% 15.9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3,000,000 2.74% 15.95
上述三家受让方或其代表已承诺,其及其关联方认购数量和认购前已持有的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5%。
有研总院分别与上述三家受让方或其代表于2015年5月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协议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其中,第一期为受让方已缴纳的
保证金(该保证金自动转为本次协议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在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价款,第一期与第二期价款合计不小于本次协议转让价款的30%;受让方在有研总院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批复文件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有研总院支付第三期价款,为剩余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有研总院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5日内开始办理股份交割,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股份交割日。股份交割日前标的股份所产生的收益由有研总院获得、产生的亏损由有研总院承担。
自股份交割日起,受让方在受让标的股份范围内对有研新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本次股份转让以有研总院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为前提。
有研总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相关披露准则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能否取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