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2.18条的规定,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 当在深交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深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2015年5月5日,
000520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及全部材料。
2015年5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函[2015]第16号《关于同意受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深交所正式受理本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2015年5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下发的 《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公司部函·2015·第20号)。目前公司正对函中问询事项进行相关回复工作。
002506 董事会于2015年5月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并于2015年5月6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同意受理协鑫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中小板函·2015·第3号), 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了深交所作出的中小板函·2015·第4号《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深交所在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恢复上市材料审核中,要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及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上述函中所涉事项作出说明及提供补充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深交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2.18条的规定,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深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