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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税

15-02-18 15:36 158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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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春节期间通过社交平台发放春节红包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春节期间鼓励通过社交平台发放春节红包>的精神, 现对有关税收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企业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向不特定社交平台注册用户发放春节红包,属于企业的正常营销行为; 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凭红包发放记录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 个人通过社交平台发放春节红包,从2015年春节起,实行个人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即,发放红包的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净额(收到红包金额减去发放红包金额)的150%在2015年春节后三个月所属期(即三,四,五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前均匀扣除。
三、适用上述政策的春节红包,仅限于2015年2月17日至3月5日发放的非定向红包。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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