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 最高法今日(2月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首次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
微博 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
中国新闻网消息,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这则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悉,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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