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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水股份非公开增发猜测

15-01-13 23:06 12668次浏览
方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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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水股份非公开增发猜测

14年下半年,内蒙君正 45亿收购15.29%华泰财险股权,估计该方案得等到15年才能执行。2013年华泰财险总资产约350亿,净资产约91亿,收入约95亿,12年收入约85亿,净资产约60亿。2014年华泰财险总总资产估计为450亿,净资产超百亿,内蒙君正用收购资金较净资产价格高两倍。
再拿天安 财险比较,2012年总资产165亿、净资产52亿(少数股东29亿),2013年总资产175亿、净资产51亿(少数股东28亿),这两个年度西水少数股东净资产应该为天安80%股所有,剩下约23亿净资产应为西水所有(包括20%天安股权、兴业银行 资产、现金等)。2014年三季报总资产350亿、净资产78亿(少数股东约84%股权53亿),西水约25亿(每股净资产约6.6元),14年度保费收入超百亿。西水股份于2010年与11年数次耗资19.58亿取得天安财险20%股权,当时天安已累计三年亏损46亿,西水介入正是天安不景气的时候,即使2013年底,这19.58亿元也只占有天安7亿元的净资产。今年上半年天安再度扩股13.33亿,融资20亿,使得公司净资产大增,而这部分股权稀释立下汗马功劳的老股东权益,更委屈了西水股东。
2014年天安计划1.5元股增发不超过43亿股募集资金65亿元,还有30亿股45亿元资金的计划指标可执行,本次西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购买天安扩股股权,若依然按照先前计划执行(毕竟与原计划执行时间差不多),西水可能认购其中的63.8%(西水掌握天安前四大股东63.8%投票权),至少可以认购19.14亿股(需出资28.71亿元),以西水停牌前20均价估算,每股约18.5元价格募集资金,可向战略投资者增发1.55亿股。
扩股完成后天安总股本99.8亿股,净资产约123亿,由于四季度取得预想不到的收益,预估净资产为130亿,总资产约430亿,其中西水控股天安30.92亿股,占有31%的股权,净资产40.3亿,总资产133亿。西水总股本扩股为5.39亿股,加兴业银行资产,每股净资产约为11.9元。以新华保险 为例,该股股价约50元,总股本31亿(总市值1500亿),14年三季总资产6100亿,净资产468亿,PB3.2倍。参照内蒙君正收购华泰财险PB为3倍。介于天安14年以来总资产、净资产增速过快。因此总体给予西水净资产3倍PB(每股35.65元),有高估之嫌疑。但天安财险已经搭好平台,年收入达百亿,加上14年三季报显示,其投资基金股票资产达170亿,希望牛市能带领股价飙升。
非公开增发,这其中天安新、老股东,西水新老股东如乌海市城建投融资公司与战略投资者之间博弈,如何定增发价,都需要明天集团的协调。当然,资本运作,最重要的是共赢,目前西水大股东持股不到1.5亿股,还有2.34亿流通盘,到底这块也是大肉,主力控制了多少亦是非公开增发方案的决定性因素。至于锁定三年后战投如何出局,且看天安以优异的业绩整体上市。非公开增发,整体上市,碰巧雷同纯属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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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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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小手溜达

15-01-14 15:33

0
小手其中一账户当时自有资金全仓西水。连拉三板也没舍得撤退,为的就是主动被关。
昨晚公告出,未超预期。
看来真不能YY。
纸币投资人

15-01-14 15:28

0
再等8天,一切明了,稍安勿躁!
等方案出来后,再估价更好!
背着小手溜达

15-01-14 13:08

0
学了。
方守鑫

15-01-14 13:02

0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3〕29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现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第二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除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在内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

   (四)投资该保险公司已满三年(含三年);

   (五)无违反《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等有关保险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四条 保险公司股东自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通过法院拍卖等依法进行的强制股权转让和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的股权转让除外。

   第五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自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应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不能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情形;

   (四)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等重大变更;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关联方对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其中出资或者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

   第七条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9日
蓝衣陆云

15-01-14 12:57

0
那三家要整体注入西水,感觉的
stocksman

15-01-14 12:05

1
学了
蓝衣陆云

15-01-14 11:59

0
好专业
wangyi39691

15-01-14 10:13

0
不错。
追龙头

15-01-13 23:08

0
大胆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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