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锗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云南东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 2012-10-16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东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的法律意见致: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下称“《第 15号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云南东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下称“东昌金属”)与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汉能集团”或“交易对手方”)于 2012 年 10 月14 日签署《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合同编号:DCNC20121014,下称“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3、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就锗产品供应合同的签署进行披露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第 15 号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经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公司、东昌金属本次签署的锗产品供应合同的交易对手方为汉能集团。
汉能集团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5月25日颁发的、通 过 2011 年 度 年 检 的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110000005118165),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五区59号148室;法定代表人:李河君;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30,0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造服装、玩具、铝型材及制品、铁矿石、机床、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医疗器械(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销售医疗器械;一般经营项目:对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农业、房地产、影视、文化、体育、旅游、广告行业进行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房地产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销,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化工、建筑材料、机械电器设备、通讯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计算机及配件、化工轻工材料、金属材料、矿产品、土产品、光伏产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汉能集团现持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有效期至2016年2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3368839—4),持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12月23日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编号:京税证字110227633688394号)。
根据汉能集团的工商档案资料、章程,汉能集团的股权结构为:肇庆市粤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资5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广东东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北京华勤高科贸易有限公司出资3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汉能集团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其作为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的签约主体真实有效。
二、交易对手方签署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汉能集团是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的主体资格。
三、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基于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作为丙方)、东昌金属(作为甲方)和汉能集团(作为乙方)经协商同意对三方于2012年6月6日签订的《锗产品供应合同》(DCNC20120606)(下称“原合同”)进行修订,并于2012年10月14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共同签署了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其主要内容为:
1、2012年度的供应约定
2012年汉能集团保证向东昌金属采购二氧化锗20吨。具体采购时间和采购量为2012年7月采购4吨(已采购);8月采购2吨(已采购);10月、11月两个月每月最低各采购4吨;12月最低采购6吨。汉能集团争取2012年年度采购量达到25吨,东昌金属向汉能集团保证二氧化锗的供应。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未履行部分相应金额双倍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2、剩余年度的供应约定
2013年1月起到2018年12月止,汉能集团向东昌金属采购二氧化锗的数量以汉能集团的实际需求量为准,并按下述方式提前下订单:
(1)订单提前期:月采购量在3吨(包括3吨)以内的订单,汉能集团应提前30个自然日以传真方式下达订单;月采购量超过3吨的订单,但每月采购量不超过5吨(包括5吨),汉能集团应提前45个自然日以传真方式下达订单。东昌金属应在收到汉能集团订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并回传。
(2)汉能集团每月采购量在5吨范围内的(包括5吨),东昌金属必须确认订单并按订单要求供货,东昌金属超过三个工作日未回传确认订单的,视为已确认订单。
3、价格条款
东昌金属向汉能集团所供二氧化锗的价格标准为:按照订单签订日的上月的亚洲金属网国内二氧化锗各区域报价的平均价的平均值(除去公司、东昌金属、汉能集团三方报价)和Metal-Pages网二氧化锗人民币平均价(月均最高价与月均最低价的平均值,除去公司、东昌金属、汉能集团三方报价)两者平均值的90%计算并支付。
4、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汉能集团下订单7日内,向东昌金属支付每笔订单总货款的50%,收到货物一周内汉能集团付清该笔订单的余下货款。
5、三方共同确认不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丙方向乙方出售云南东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事宜及丙方入股乙方拟设立的锗烷深加工公司事宜。
6、合同的生效
该合同自公司、东昌金属、汉能集团三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原合同关于锗产品供应等事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为准。
7、违约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一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该方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如果该方没有及时通知其他方,应当承担其他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依据本合同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是公司、东昌金属及汉能集团三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其内容合法、有效。
四、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签署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01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9名董事出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的议案》,同意公司、东昌金属与汉能集团签署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
2012年10月14日,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由公司、东昌金属与汉能集团的授权代表分别签署并由三方分别盖章。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的签署合法、真实、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汉能集团作为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的签约主体真实有效,其具备签署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的主体资格,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的签署及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本法律意见正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东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锗产品供应合同(修订)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霁虹
经办律师:
孙冬松
胡 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