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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0金路集团涉嫌重大违规,鱼肉数万小股东

14-12-24 00:16 38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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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0金路集团涉嫌重大违规,鱼肉数万小股东

各位朋友,本群的主题是维权,这次的主要焦点是石墨烯转让的问题 1关联交易 2贱卖石墨烯
我们要做的就是1举报2广发群号拉人3找媒体扩大影响。
请大家去各大股票论坛发本群QQ号
金路维权:壹壹陆柒玖叁零柒零 116793070,速加。大家必须联合起来!!!

1、公司涉嫌故意隐瞒此次关联交易,并误导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
投资者多次在互动平台上询问2014年度中试情况及石墨烯转让情况,公司最近一次回答为12月17日均表示与金属所的合作在进行中,但事实上,石墨烯资产相关评估报告基准其为2014年9月30号,也即是在9月30日前公司即有转让意向,公司不但不提前预发公告,反而掩盖事实真象,引发投资者错误判断。
问:“尊敬的金路管理层,您好!感谢你长期以来对石墨烯产业的关注,作为投资者对贵公司无限期的中试协商,深表抗议,虽然抗议无效,但是请你倾听一下投资者的呼声吧,能公布一下2014年度石墨烯项目的进展情况吗? (2014年12月17日 16:37)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与金属所合作在进行之中;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有关公司的情况,敬请查阅公司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谢谢!
问:市场传闻,贵公司将把石墨稀中试项目作价转让给烯碳科技是否属实 (2014年12月16日 17:08)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与金属所合作在进行之中;有关公司的情况,敬请查阅公司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谢谢!
2、公司涉嫌故意隐瞒石墨烯研发成果及故意延缓中试,为利益输送创造条件的客观故意。
公司在互动平台上回复在2014年度开展石墨烯在锂离子电池、锂硫电池、导电油墨以及防腐涂层中的应用研发。截止12月16日耗费近一年的时间,在面对投资者的多次关于中试进度的询问时,公司始终以“中试工作目前尚未确定”,“一直在积极协商”等回复回答投资者,拒不提供是否开展过中试协商工作,也不提供跟哪些单位进行过接触的证据,未能就此作出充分的解释证明。有故意拖延成果中试,方便压低评估价,为利益输送提供便利之嫌。
 浏览用户1553问金路集团(000510)公司后续合作主要基于<石墨烯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与产业化技术的研究>,公司不公告具体年度研发计划。那石墨烯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与产业化技术就多了难道公司都有研发计划?2014年01月07日 15:55
 金路集团答浏览用户1553: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与金属所继续合作,主要包括石墨烯散热材料、石墨烯功能涂层、石墨烯复合材料的制备技术与应用技术研发,石墨烯材料在电池中的应用技术研发,石墨烯三维网络材料应用技术研发等;2014年年度研发计划:石墨烯在锂离子电池、锂硫电池、导电油墨以及防腐涂层中的应用研发。谢谢您对公司的关心!
3、评估价格严重低估且转让决议方式不合规。
石墨烯作为新技术代表,其技术含量极高,各项专利技术按既有的评估准则,仅能作为参考价,现有石墨烯专利技术任何一项实现产业化,其潜在的市场空间在可能在千亿元之上,从公司2013年公告的研发进度看就有“石墨烯透明导电膜(已申请专利,具备中试条件);三维网络散热材料(申请专利)、动力电池用电极材料(共4项专利,其中石墨烯分散开及膜 的制备及石墨烯基集流体具备中试条件),目前以评估价为基准按1848万元进行平价协让,存在严重低估之嫌(可以类比的是上海南江集团大面积、单层石墨烯项目产业化,一次性给予技术转让费2.1亿元,这与公司取得的石墨烯透明导电膜专利类似)。即使要转让,也应该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拍卖或竞价转让,不应采用与单一买家直接协商的的方式,以充分体现其高科技溢价。公司如此低价转让,且不经过股东大会表决,而是采用简单的董事会决策,涉嫌严重的利益输送,并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4、公司涉嫌私自转移石墨烯散热涂料、防腐涂料、导电涂料、涂层铝薄等研发成果至烯碳科技,要求公司对上述产品予以收回并重新作价,进行市场公开转让。
问 金路集团(000510) 公司以“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 (与金属所共同拥有)出资入股组建烯碳科技公司,除“墨烯大量制备技术”外,公司与金属所合作形成的其他技术为公司和金属所双方共有。也就是说烯碳科技公司除了有权进行石墨烯粉制作销售外,其它目前已销售的多款石墨烯制备下游产品(如散热、防腐涂料、导电涂料、涂层铝薄等)都是公司与金属所的成果,在上述成果未作价转让之前,他们怎么能无偿使用并大量生产销售?公司如何解决这起严重侵权行为? 2014年12月12日 17:06
答: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除以“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 (与金属所共同拥有)出资入股组建烯碳公司外,其余与金属所合作形成的其他技术为公司和金属所双方共有,目前尚处于研发阶段,尚未进行中试和产业化。谢谢!
5、公司在2013年《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进行技术开发合作的公告》中第六条“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中描述如下:“公司本次与金属所继续合作,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有益探索。本次合作累计投入研究开发经费4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由公司分期支付给金属所,在研究开发期限5年内分10次支付。本次合作不会对公司当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本次转让公告中却称:“鉴于公司出现较大幅度亏损,难以满足合作项目持续资金投入的需要”且公司在2014年已获得大股东借款1亿元,并不差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的投入,二者表述前后自相矛盾;本次转让款仅1848万元,根本不能解决目前公司的亏损的实际问题,投资者认为转让理由不充分且未征集中小股东意见,应终止转让。
6、本次转让协议对拟转让的标的资产描述不清,只笼统的表就述为“将公司与中科院金属所前期合作中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不包括入股组建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所享有的权益及中科院金属所2013年12月22日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因公司长期拒不公告研发进度,导致众多投资者并不清楚截止目前为止,究竟取得了哪些研发成果,本次转让了哪些研发成果,且公告中也未包含上述评估价的计算细则。鉴于石墨烯作为顶级技术及新材料的代表,专利普遍溢价较高,广大投资者认为1848万元的评估价格严重偏离专利本身价值,要求公司立即停牌,公示转让的细目及评估报告细则。
7、本次资产受让方: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由德阳市旌阳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持股100%,金路大股东为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属德阳市国资委,虽不属于直接的关联交易,但旌阳区属德阳市管辖,存在较大的关联度并且存在“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符合有关联方的有关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关系的界定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关联方基本定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且公司在1月21日晚间公告称,为促进德阳市旌阳区产业转型,支持石墨烯应用研发及科研成果产业化,近日,公司与德阳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协议》。从2014年起,公司与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合作的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旌华公司”)代表高新区管委会享有该合作成果总权益的10%;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给予公司500万元资金支持石墨烯研究开发和应用,时间为5年(从2014年到2018年)。公司称,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将给予公司500万元资金支持,这将有利于推动公司与金属所在石墨烯研发方面的合作。上述协议生效后,公司与金属所在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公司占50%,金属所占35%,旌华公司占10%,双方研发团队占5%,对公司享有石墨烯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公告也表明,二者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故而,此项决议应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备案,并通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投资者诉求:
鉴于公司存在故意隐瞒、误导、拖延石墨烯运用产品开发成果公布创造低价转让进行利益输送及转让过程违规、转让项目的评估及决策方式不透明等诸多嫌疑,且转让协议发布后致使股大幅下跌,故广大投资者要求:1、公司立即停牌查明事情真象;2、撤销现有的转让协议;3、公开本次拟转让的资产的细目及评估报告,接受由投资者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4、对评估后的的石墨烯研发成果进行公开挂牌转让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后转让;5、召开股东大会,就上述质疑事项公开答疑,并接受证监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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