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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0金路集团涉嫌重大违规,鱼肉数万小股东

14-12-24 00:16 3870次浏览
nephil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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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0金路集团涉嫌重大违规,鱼肉数万小股东

各位朋友,本群的主题是维权,这次的主要焦点是石墨烯转让的问题 1关联交易 2贱卖石墨烯
我们要做的就是1举报2广发群号拉人3找媒体扩大影响。
请大家去各大股票论坛发本群QQ号
金路维权:壹壹陆柒玖叁零柒零 116793070,速加。大家必须联合起来!!!

1、公司涉嫌故意隐瞒此次关联交易,并误导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
投资者多次在互动平台上询问2014年度中试情况及石墨烯转让情况,公司最近一次回答为12月17日均表示与金属所的合作在进行中,但事实上,石墨烯资产相关评估报告基准其为2014年9月30号,也即是在9月30日前公司即有转让意向,公司不但不提前预发公告,反而掩盖事实真象,引发投资者错误判断。
问:“尊敬的金路管理层,您好!感谢你长期以来对石墨烯产业的关注,作为投资者对贵公司无限期的中试协商,深表抗议,虽然抗议无效,但是请你倾听一下投资者的呼声吧,能公布一下2014年度石墨烯项目的进展情况吗? (2014年12月17日 16:37)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与金属所合作在进行之中;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有关公司的情况,敬请查阅公司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谢谢!
问:市场传闻,贵公司将把石墨稀中试项目作价转让给烯碳科技是否属实 (2014年12月16日 17:08)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与金属所合作在进行之中;有关公司的情况,敬请查阅公司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谢谢!
2、公司涉嫌故意隐瞒石墨烯研发成果及故意延缓中试,为利益输送创造条件的客观故意。
公司在互动平台上回复在2014年度开展石墨烯在锂离子电池、锂硫电池、导电油墨以及防腐涂层中的应用研发。截止12月16日耗费近一年的时间,在面对投资者的多次关于中试进度的询问时,公司始终以“中试工作目前尚未确定”,“一直在积极协商”等回复回答投资者,拒不提供是否开展过中试协商工作,也不提供跟哪些单位进行过接触的证据,未能就此作出充分的解释证明。有故意拖延成果中试,方便压低评估价,为利益输送提供便利之嫌。
 浏览用户1553问金路集团(000510)公司后续合作主要基于<石墨烯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与产业化技术的研究>,公司不公告具体年度研发计划。那石墨烯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与产业化技术就多了难道公司都有研发计划?2014年01月07日 15:55
 金路集团答浏览用户1553: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与金属所继续合作,主要包括石墨烯散热材料、石墨烯功能涂层、石墨烯复合材料的制备技术与应用技术研发,石墨烯材料在电池中的应用技术研发,石墨烯三维网络材料应用技术研发等;2014年年度研发计划:石墨烯在锂离子电池、锂硫电池、导电油墨以及防腐涂层中的应用研发。谢谢您对公司的关心!
3、评估价格严重低估且转让决议方式不合规。
石墨烯作为新技术代表,其技术含量极高,各项专利技术按既有的评估准则,仅能作为参考价,现有石墨烯专利技术任何一项实现产业化,其潜在的市场空间在可能在千亿元之上,从公司2013年公告的研发进度看就有“石墨烯透明导电膜(已申请专利,具备中试条件);三维网络散热材料(申请专利)、动力电池用电极材料(共4项专利,其中石墨烯分散开及膜 的制备及石墨烯基集流体具备中试条件),目前以评估价为基准按1848万元进行平价协让,存在严重低估之嫌(可以类比的是上海南江集团大面积、单层石墨烯项目产业化,一次性给予技术转让费2.1亿元,这与公司取得的石墨烯透明导电膜专利类似)。即使要转让,也应该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拍卖或竞价转让,不应采用与单一买家直接协商的的方式,以充分体现其高科技溢价。公司如此低价转让,且不经过股东大会表决,而是采用简单的董事会决策,涉嫌严重的利益输送,并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4、公司涉嫌私自转移石墨烯散热涂料、防腐涂料、导电涂料、涂层铝薄等研发成果至烯碳科技,要求公司对上述产品予以收回并重新作价,进行市场公开转让。
问 金路集团(000510) 公司以“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 (与金属所共同拥有)出资入股组建烯碳科技公司,除“墨烯大量制备技术”外,公司与金属所合作形成的其他技术为公司和金属所双方共有。也就是说烯碳科技公司除了有权进行石墨烯粉制作销售外,其它目前已销售的多款石墨烯制备下游产品(如散热、防腐涂料、导电涂料、涂层铝薄等)都是公司与金属所的成果,在上述成果未作价转让之前,他们怎么能无偿使用并大量生产销售?公司如何解决这起严重侵权行为? 2014年12月12日 17:06
答: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除以“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 (与金属所共同拥有)出资入股组建烯碳公司外,其余与金属所合作形成的其他技术为公司和金属所双方共有,目前尚处于研发阶段,尚未进行中试和产业化。谢谢!
5、公司在2013年《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进行技术开发合作的公告》中第六条“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中描述如下:“公司本次与金属所继续合作,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有益探索。本次合作累计投入研究开发经费4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由公司分期支付给金属所,在研究开发期限5年内分10次支付。本次合作不会对公司当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本次转让公告中却称:“鉴于公司出现较大幅度亏损,难以满足合作项目持续资金投入的需要”且公司在2014年已获得大股东借款1亿元,并不差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的投入,二者表述前后自相矛盾;本次转让款仅1848万元,根本不能解决目前公司的亏损的实际问题,投资者认为转让理由不充分且未征集中小股东意见,应终止转让。
6、本次转让协议对拟转让的标的资产描述不清,只笼统的表就述为“将公司与中科院金属所前期合作中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不包括入股组建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所享有的权益及中科院金属所2013年12月22日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因公司长期拒不公告研发进度,导致众多投资者并不清楚截止目前为止,究竟取得了哪些研发成果,本次转让了哪些研发成果,且公告中也未包含上述评估价的计算细则。鉴于石墨烯作为顶级技术及新材料的代表,专利普遍溢价较高,广大投资者认为1848万元的评估价格严重偏离专利本身价值,要求公司立即停牌,公示转让的细目及评估报告细则。
7、本次资产受让方: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由德阳市旌阳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持股100%,金路大股东为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属德阳市国资委,虽不属于直接的关联交易,但旌阳区属德阳市管辖,存在较大的关联度并且存在“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符合有关联方的有关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关系的界定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关联方基本定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且公司在1月21日晚间公告称,为促进德阳市旌阳区产业转型,支持石墨烯应用研发及科研成果产业化,近日,公司与德阳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协议》。从2014年起,公司与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合作的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旌华公司”)代表高新区管委会享有该合作成果总权益的10%;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给予公司500万元资金支持石墨烯研究开发和应用,时间为5年(从2014年到2018年)。公司称,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将给予公司500万元资金支持,这将有利于推动公司与金属所在石墨烯研发方面的合作。上述协议生效后,公司与金属所在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公司占50%,金属所占35%,旌华公司占10%,双方研发团队占5%,对公司享有石墨烯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公告也表明,二者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故而,此项决议应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备案,并通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投资者诉求:
鉴于公司存在故意隐瞒、误导、拖延石墨烯运用产品开发成果公布创造低价转让进行利益输送及转让过程违规、转让项目的评估及决策方式不透明等诸多嫌疑,且转让协议发布后致使股大幅下跌,故广大投资者要求:1、公司立即停牌查明事情真象;2、撤销现有的转让协议;3、公开本次拟转让的资产的细目及评估报告,接受由投资者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4、对评估后的的石墨烯研发成果进行公开挂牌转让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后转让;5、召开股东大会,就上述质疑事项公开答疑,并接受证监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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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em

15-01-0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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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ngshaoyei

14-12-28 19:44

0
支持!太黑了!
nephilim

14-12-28 14:20

0
尊敬的肖主席:
您好!
我举报股票 000510 金路集团涉嫌被四川省德阳国资委违法贱卖石墨烯无形资产,评估公司四川君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券评估资质,交易属违法,违法掏空上市公司,导致金路股票连续大跌,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恳请证监会查证,保护投资者正当的权益!(详情请查看12月22日公司公告)
归纳涉嫌违规行为如下:

1、评估单位无资质,违反证券法169条,属无效评估,不能作为交易依据。我们在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期货资产评估机构名单中没有找到四川均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相应的资质,附上证监会中介机构名单的链接http://cmaos.csrc.gov.cn/ModelProject/getOrgViewForPage。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路集团于2013年9月24日发布的“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对“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这一专利的评估是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作为专利的无形资产评估,为什么不采用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资格的公司评估?

2、受让方与大股东存在潜在关联。四川德阳国资委仅拥有上市公司金路集团3.54%股份,此次金路集团的石墨烯资产转让交易方是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下属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持股100%。同时在另一家公司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路集团持股20%,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股10%。可能构成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金路集团资产。
3、转让方式未公开招拍挂。

4、公司长期隐瞒研发进度,评估标的只用了13年的6个专利,大量潜在正在申请的专利未予以计价,涉利益输送。
  金金合作所取得的成果绝非金路昨天公告说明里所列举的那几项!让我们依据金属所在中国专利局申报专利的时间和申报状况作为依据,依据金路集团和金属所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界定和协议内容作为依据来理一理吧:
  一、已获得并归属于金路与金属所共有的专利授权:
  1、一种制备高质量石墨烯的方法(公开号CN102431999A和公开号CN102431999B),申请日: 2011.09.22,20140603发放授权公告,20140702办理证书,20140806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给德阳烯碳;
  2、一种大尺寸单晶石墨烯及其连续薄膜的制备方法(公开号CN102586868A和公开号CN102586868B),申请日: 2012.02.06,20140930发放授权公告,20141105办理证书;(2014年12月1日互动易上董秘答复该项专利技术为金金共有)

 二、已出成果并进入专利申请的非电池材料技术:
1、一种高质量大尺寸单晶石墨烯的制备方法,申请号 201310637514.3,20131129申请,20140326公布,20140416进入实质审查生效;(很牛逼的技术哦:本发明中, 该方法制备的石墨烯单晶尺寸为英寸级(一般范围为 1 英寸~ 4 英寸), 其迁移率在 10000cm 2 v -1 s -1 以上, 甚至可达 50000 cm 2 v -1 s -1 以上(一般范围为 20000 ~ 50000 cm 2 v -1 s -1 )。
2、 一种低成本、洁净无损转移大面积石墨烯的方法,(申请号:2014103768658,申请公布号:CN104129783A);20140804申请,20141105公布,20141210进入实质审查;(附:这个很牛逼!请看申请中的描述“本发明涉及石墨烯的转移技术, 具体为一种低成本、洁净无损转移大面积石墨烯的方法,利用目标基体作为结构支撑层将大面积石墨烯从初始基体向任意目标基体上洁净无损转移的新方法,适用于转移导体或半导体基体表面的大面积单层、少层、或多层石墨烯。”尤其注意关键词“导体或半导体”和“大面积单层”,它们透露了三个核心:一是在石墨烯应用领域中金属所已经又在抢占半导体的制高点了;二是大面积单层石墨烯制备对于金属所而言已经是小菜一碟了;三是间接说明了金属所的电池技术和石墨烯透明导电膜技术已臻完善了!)
3、一种高质量石墨烯的分散和薄膜制备方法,申请号2013103715139,申请日20130822,20131225公布,20140115实质审查,20141010完成第一次检索;(这就是一期说的可以中试的专利之一)
4、一种石墨烯基净水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20140718出具第N次审查意见书(所提全部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金属所在20140927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权利要求;
5、一种硬质聚氯乙烯增韧改性的方法,20140121申请,20140521公布,20140611进入实质审查;
6、石墨烯/高密度聚乙烯热敏电阻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申请号2014100570772),20140219申请,20140507公布,20140604进入实质审查;
7、一种石墨烯预浸料的制备方法,20140910申请,20141224公布。(不要说这个技术在转让协议后公布,但是申报时间是在9月10日,就是说成果的取得是在合作期内。简介: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石墨烯预浸料的制备方法首先提出一种全新的石墨烯纸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工艺简单无污染、适合规模化生产。接着将本发明制备的石墨烯纸与树脂制成预浸料。本发明为石墨烯的大规模应用指明了方向。)

三、已出成果并进入专利申请的电池材料技术:
1、一种锂离子电池复合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20120308申请,20130918公布,20131023进入实质审查,20141104完成第一次检索(审查意见书看不见);(这就是一期说的可以中试的专利之一)
2、一种锂离子电池复合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20120308申请,20141104出具第一次审查意见书(所提全部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需再提出申请理由);
3、一种锂硫电池多层复合正极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专利号 : 2013100481929,20130206申请,20140813公布,20140903进入实质审查;
4、一种电池复合隔膜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2013101196895),20130408申请,20141015公布,20141112进入实质审查;
5、一种石墨烯-硫复合电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申请号:2012104456809),20121109申请,20140528进入申请公布,20140625进入实质审查;
6、一种快充的柔性锂离子电池及其电极的制备方法,20120920申请,20140423进入实质审查;
7、一种以石墨烯为导电剂的复合导电薄膜及其制备方法,20131129申请,20140416进入实质审查;

四、关于电池的已出成果并进入专利申请的技术:
1、一种高能量高功率密度的锂离子超级电容器及其组装方法,20120910申请,20140423进入实质审查;
2、一种实现超级电容器能量密度极大化的方法(申请号2013100930237),20130321申请,20140924公布,20141022进入实质审查;

五、没申请到专利的成果(已经被否或视为撤回):
1、一种掺杂石墨烯电极材料及其宏量制备方法和应用,20141027出具第N次审查意见被否;

2、锂离子电池用石墨烯/金属氧化物复合负极材料及制备,20140423视为撤回。公司涉嫌故意隐瞒石墨烯研发成果及故意延缓中试,为利益输送创造条件。公司在互动平台上回复在2014年度开展石墨烯在锂离子电池、锂硫电池、导电油墨以及防腐涂层中的应用研发。截止12月16日耗费近一年的时间,在面对投资者的多次关于中试进度的询问时,公司始终以“中试工作目前尚未确定”,“一直在积极协商”等回复回答投资者,拒不提供是否开展过中试协商工作,也不提供跟哪些单位进行过接触的证据,未能就此作出充分的解释证明;截止到权益转让之日仍未公布2014年所取得的研发成果及进度,公司有故意拖延研发成果公告及中试进展,方便低价评估,为利益输送提供便利之嫌。

5、公司涉嫌私自转移石墨烯散热涂料、防腐涂料、导电涂料、涂层铝薄等研发成果至烯碳科技,要求公司对上述产品予以收回并重新作价,进行市场公开转让。
问 金路集团(000510) 公司以“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 (与金属所共同拥有)出资入股组建烯碳科技公司,除“墨烯大量制备技术”外,公司与金属所合作形成的其他技术为公司和金属所双方共有。也就是说烯碳科技公司除了有权进行石墨烯粉制作销售外,其它目前已销售的多款石墨烯制备下游产品(如散热、防腐涂料、导电涂料、涂层铝薄等)都是公司与金属所的成果,在上述成果未作价转让之前,他们怎么能无偿使用并大量生产销售?公司如何解决这起严重侵权行为? 2014年12月12日 17:06 
答: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除以“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 (与金属所共同拥有)出资入股组建烯碳公司外,其余与金属所合作形成的其他技术为公司和金属所双方共有,目前尚处于研发阶段,尚未进行中试和产业化。谢谢!
 

  举报人:  身份证号:  深圳证券账户号:
nephilim

14-12-26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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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路集团:关于投资者关注问题的说明公告”的困惑 

“请问金路公司管理层:公司一期项目成果“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具体是指什么单项技术?”
  “金路集团:关于投资者关注问题的说明公告”回答了吗?它不敢直接回答!其第二大点中的第二自然段是这样说的:为体现交易的公平和公正,公司聘请了四川君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与金属所前期合作期间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不包括入股组建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前期合作已形成的研发成果包括:一种大尺寸单晶石墨烯及其连续薄膜的制备方法;轻质柔性石墨烯/聚合物泡沫电磁屏蔽材料及制备和应用;一种锂离子电池复合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一种掺杂石墨烯电极材料及其宏量制备方法和应用;一种高质量石墨烯的分散和薄膜制备方法;一种电池用石墨烯基集流体的制备方法和应用)中公司所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评估。请注意,这段话告诉了两个意思:一是评估和转让不包括“入股组建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呵呵,这个技术究竟是什么技术啊?你想知道么?俺金路集团就不直接告诉你,说白了俺还怎么忽悠那些小迷糊?);二是明确了前期合作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包括哪些对象,就是我问的并要金路明示的“标的”,这里又有一个弯弯儿——前期取得专利授权的“一种大尺寸单晶石墨烯及其连续薄膜的制备方法”和还没去的专利授权的技术:“一种高质量石墨烯的分散和薄膜制备方法(这就是一期说的可以中试的专利之一,目前还才完成第一次检索)”和“轻质柔性石墨烯/聚合物泡沫电磁屏蔽材料及制备和应用(专利网上搜不出来)”和“一种电池用石墨烯基集流体的制备方法和应用(专利网上搜不出来)”及“一种掺杂石墨烯电极材料及其宏量制备方法和应用(这个已经被专利局否定)”。
  从上面这段话中初步理解有这样的含义:一是没包括获得专利授权的“一种制备高质量石墨烯的方法”(20140806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移给德阳烯碳),或许这就是金路说的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二是已取得专利授权的“一种大尺寸单晶石墨烯及其连续薄膜的制备方法”以其毫米级、单晶石墨烯的制备能力价值竟然不敌微米级(片层大小1-5微米)的5-8层的石墨烯制备技术!它只能和除外剩下的那几个没成气的玩意儿一道作价1800多万;三是同样在2013年提出申请专利的技术“一种高质量大尺寸单晶石墨烯的制备方法(申请号 201310637514.3,20131129申请,20140326公布,20140416进入实质审查生效, 该方法制备的石墨烯单晶尺寸为英寸级(一般范围为 1 英寸~ 4 英寸))”更是因其单晶、英寸级的石墨烯制备技术高过“一种制备高质量石墨烯的方法”很多而“不配”计入前期成果,只能对其忽略。
  那么,请问:“一种大尺寸单晶石墨烯及其连续薄膜的制备方法”以其毫米级、单晶石墨烯的制备能力为什么要贱卖?“一种高质量大尺寸单晶石墨烯的制备方法”为什么被排除在前期成果之列?
nephilim

14-12-25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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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金路集团董事会,拿回石墨烯,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纲要如下:
1,金路集团12/23的公告,不但违法,而且损害了90%以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交易双方旌华和金路同属国资委,共同享受中科院的研究成果,同为烯碳科技股东,属于关联企业,金路集团公司没有召开股东大会,属于非法关联交易。
3,交易金额1848万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四川君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证监会规定的证劵资产评估资格,此评估非法且无效。
4.金路集团董事会涉嫌违法贱卖掏空上市公司金路集团的石墨烯项目资产。
5,金路不公告2014年中科院金属所石墨烯研究进展报告,也不公告中科院金属所的11项专利,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6,金路大股东用3%股份窃取公司最核心的资产,严重损害金路集团90%以上投资者利益,希望证监会严查。
7.我们强烈要求:金路集团撤销12月23日董事会变卖石墨烯项目资产的决议。
8.我们强烈要求:证监会查处金路集团董事会违法违规事项及其责任人。
9.我们强烈要求:证监会查处当年刘汉盗卖金路集团优质资产丰谷酒业等优质资产案件,尤其是当期的董事会成员责任,以给金路集团广大投资人一个满意答复。
nephilim

14-12-2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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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3%股份挖走金路最核心的资产,转到自己口袋
2,旌华和金路同属国资委,共同投资烯碳科技,共同享受中科院成果,属于关联企业,金路却没有召开股东大会,属于非法关联交易
3,1848万没有经过公开招标,评估机构四川君和不具有证劵资产评估资格,金路涉嫌违法
4,金路不公告中科院研究进展报告,也不公告中科院的11项专利,涉嫌违规披露
5,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请证监会严查
nephilim

14-12-25 13:59

0
http://m.chinatimes.cc/?src=http://www.chinatimes.cc/hxsb/news/zhengquan/141224/1412242139-139116.html?url_type=39&_type=webpage&pos=1
许金民先生
作为专业财经记者,你的报道歪曲了事实,误导真相,对金路集团的投资者造成了重大伤害。
请你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一,截至今年三季度末,金路集团资金尚余2.52亿元,何来“囊中羞涩”之说???
二,金路集团与旌华投资,是否同属德阳国资委旗下?是否一起享有中科院金属研究所的研发成果,并同是烯碳科技的股东的一致行为人?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非法关联交易?
三,交易金额1848万元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评估机构四川君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是否具有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业务评估资格?是否构成利益输送?
以上问题请你回答。 金路投资者
nephilim

14-12-24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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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金路集团公司管理层
1、请问金路公司管理层:公司一期项目成果“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具体是指什么单项技术?或者是界定的哪几项具体技术或者专利?一期合作期内已经取得的研发成果并已经开始申请相关专利的这些技术:“一种制备高质量石墨烯的方法(公开号­CN102431999A和公开号CN102431999B),申请日: 2011.09.22;一种大尺寸单晶石墨烯及其连续膜的制备方法(公开号­CN102586868A和公开号CN102586868B),申请日: 2012.02.06;一种高质量石墨烯的分散和膜制备方法,申请号2013103715139,申请日20130822;一种高质量大尺寸单晶石墨烯的制备方法,申请号 201310637514.3,20131129申请”那些是包含在你们所说的“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之中?

2、请问金路公司管理层:为什么不先公告金金合作进展(因为上次公告后至今金属所又有很多进入专利申请的技术,有些甚至是一期申请的关于石墨烯制备的技术),在没有明确标的情况下却对标的进行了评估?
3、请问金路公司管理层:为什么在2013年3季度亏损104,159,072.17元没有感觉资金困难,而在2014年3季度亏损为82,503,893.08元且账上有2个多亿现金、还有地方政府年度拨付5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的情况下反倒公告说继续维持与金属所的项目协议出现了资金困难? 
4、请问金路公司管理层:如果你们所说的“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是特指“一种制备高质量石墨烯的方法”这一项技术的话;那么,据公开的资料所知该技术生产的石墨烯稳定在5-8层、片层大小在1-5微米之间,而“一种大尺寸单晶石墨烯及其连续膜的制备方法”则是生产的单晶石墨烯、片层大小可达1毫米以上、并能形成单晶石墨烯膜,而“一种高质量大尺寸单晶石墨烯的制备方法”更是能够达到单晶石墨烯片层大小达到英寸级。好了,石墨烯稳定在5-8层、片层大小在1-5微米之间的技术尚且价值4000万元,单晶、毫米级的技术岂不是要价值4000wan*(5-8)=2-3亿元(以层数评价)?或者4000万*1000/5=80亿(以片层大小评价)?那么英寸级的技术又价值多少?岂可所有的技术打包后仅仅价值1800多万?也许你们会说计算方法不对,但你们的评估计算方法呢?为什么不公开?
5、请问金路公司管理层:这些正在申请的技术又是怎么进行价值估算的?这些“一种低成本、洁净无损转移大面积石墨烯的方法,(申请号:2014103768658,申请公布号:CN104129783A);20140804申请,20141105公布,20141210进入实质审查”、“一种锂离子电池复合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20120308申请,20130918公布,20131023进入实质审查,20141104完成第一次检索(这就是一期说的可以中试的专利之一)”、“一种锂离子电池复合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20120308申请,20141104出具第一次审查意见书”、“一种锂硫电池多层复合正极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专利号 : 2013100481929,20130206申请,20140813公布,20140903进入实质审查”、“一种电池复合隔膜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2013101196895),20130408申请,20141015公布,20141112进入实质审查”、“一种石墨烯-硫复合电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申请号:2012104456809),20121109申请,20140528进入申请公布,20140625进入实质审查”、“一种硬质聚氯乙烯增韧改性的方法,20140121申请,20140521公布,20140611进入实质审查”、“石墨烯/高密度聚乙烯热敏电阻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申请号2014100570772),20140219申请,20140507公布,20140604进入实质审查”、“一种以石墨烯为导电剂的复合导电膜及其制备方法,20131129申请,20140416进入实质审查”、“一种快充的柔性锂离子电池及其电极的制备方法,20120920申请,20140423进入实质审查(这个有电池材料电极的制备你们不能说不是一期合作范围吧!)”、“一种以石墨烯为导电剂的复合导电膜及其制备方法,20131129申请,20140416进入实质审查”?
6、请问金路公司管理层:转让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和权益为什么不公开拍卖却直接转让给关联方?
悠游一族

14-12-24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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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局,只不过快收尾了
海市森林

14-12-24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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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烂公司能有实力研究高大上?就是个题材,早晚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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