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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等四项消费税

14-11-30 12:15 102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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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0 中国政府网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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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lea88

14-11-30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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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来解读一下看对不对,笫一,不存在或市场容量小的取消费税,笫二,酒的消费税并未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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