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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奥维通信

15-07-31 14:53 4972次浏览
奥维没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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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奥维通 信财务造假


举报人:张俊峰,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
被举报人:沈阳奥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股票代码:002231
法定代表人:杜方,系董事长。
举报要求
要求对奥给通信的帐目予以查处,给举报人以反馈,并对奥维通信公司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简介
张俊峰原系沈阳奥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于2003年9月与奥维公司合作,作为山西办事处的经理,负责山西的通讯工程。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2008-9-30前承包收益为20%,此后为65%,一直合作还算不错。
但是奥维公司于2009年8至11月不在打运营款,后又于2010-5-5解除了张俊峰的经理职务,又将张俊峰举报到浑南公安局说张俊峰挪用单位资金,经查犯罪事实不存在,白白羁押了张俊峰44天。
张俊峰于2012-12-25以欠承包款800万元(暂定)起诉至沈阳中法,奥维即反诉张俊峰欠奥维1000万元,临下判决前又撤回反诉。
沈阳中法于2014-7-17做出(2013)沈中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以奥维主张的反诉债权存在,经综合考量,对张俊峰的本诉债权予以抵销,遂驳回张俊峰的诉讼请求。
现该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hk0025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案件现在沈阳市中级法院徐阳法官手中,电话024-22763293,重审案号为(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奥维通信向张俊峰主张的物料损失由最实举证的物料损失4743220.50元变更为8782387.61元,但是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物料损失。
奥维的算法根本不对,物料即使有张俊峰山西分公司的签收,也不代表物料丢失了,不代表对张俊峰因此就享有债权。
因为物料都有用到工地上去了,工地的用量是多少?不是奥维单方说用多少就用多少,而要看移动公司出具的的现场工程量,看移动公司的验收报告和施工图纸。
而相关数据都是缺乏的,所以根本不能确认物料损失债权的真实存在。
证明物料损失,应该有:奥维的出料量-工地的用量-移动回料量-耗损量=损失。

笨理想,如果物料损失800多万,张俊峰势必要求奥维公司二次供货,而与移动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是交与奥维的(合同8.6条有约定),奥维是有施工图纸的,能笨到张俊峰损失了800多万的物料才发现丢失吗?
即使真损失,50万的时候就会发现的。其针对张俊峰的刑事案件金额不足50万元,不马上就发现了,进行了刑事立案,公司管理的如此严格,不可能放任张俊峰造成800多万的损失。
2008年9月30日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第8.9条约定,确定物料损失有一个前置程序,就是双方有一个共同盘点和签字确认的过程。可是奥维公司在山西突然更换了办公地点和库房并转移了物料,都没有通知张俊峰,因此不能凭奥维公司单方确认就认定其存在物料损失。
没有经过张俊峰的签字确认,就证明损失存在是错误的。

奥维通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是不应该在帐目如此反复的,要求证监会核查奥维公司到底有没有物料损失。
《刑法》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修正案六)

举报人:

2015年6月13日17:35:57

证据清单
1、举报人张俊峰的起诉状
2、被举报人奥维通信的反诉状
3、2008-9-30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证明:法院采纳了奥维公司的主张,支持了奥维公司主张的物料损失。
5、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0025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6、奥维第1次主张债权的汇总表、及物料损失证据,金额为4743220.50元。
7、奥维第2次主张债权的汇总表、及物料损失证据,金额为8782387.61元。
8、当年会计、库管石艳红、贾国华 、阎晓华、蔡海鹏、王建伟的律师调查笔录及录像。证明:(1)奥维公司突然袭击,以审计名义盘点后,在盘赢的状态下,突然将分公司搬走,没有进行正常的清点、交接。(2)奥维公司主张的物料损失不存在,张俊峰领料,不代表物料损失了,而是用在山西的工程上了。如果奥维公司能够证明,就不必胆小撤诉。
9、网上公布的奥维通信2011年的年度财务报表部分打印,包括第30页,对张俊峰享有应收帐款为66975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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