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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不合理的。基金合同里规定是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下折基准日,7月7日是最不合理的日期。在国家层面抗击做空的日子,说这一天不合理毋庸置疑。问题是基金管理人不能说故意的吧,至少也是对持有人的损失有重大过失。应该承担责任。希望大家一起维权。持有人承担市场损失,管理人应该承担重大过失给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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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是下折当天净值下跌太夸张
别老说规则
7号跌停了,晚间公布下折
8号跌停
你出的了吗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gosu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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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权证一个道理啊,谁让你溢价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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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规则,你先去看这个基金的之前出的所有公告,看完了才能开始讨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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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净值也跌的太历害了?
是不是利用下折把不良资产都让B基买单?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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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进取
150189 7号净值0.317
8号净值0.07
跌幅达77%
然下折
让卖不出去的基民大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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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在那里,行情太极端没办法,你不可能让基金公司或者A份的来承担这个损失,只有B份的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