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
于
康美药业请求同意在青海省建设互联网医药服务平台的复函》(青卫医函
[2015]39 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请按照国家关于互联网和卫生信息化工作的
相关规定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办发[2012]38 号)要求,规范开展互联网服务平台建设,遵循网络建设服
务于信息互联互通和平台建设的原则,保障卫生信息高效、快捷和安全传输;二、
请遵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
[2014]51 号)要求,遵守相关规定,完善服务流程,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安
全。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的《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
同意筹建康美(青海)中药材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批复》(青金办发[2015]57 号),
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则同意由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0000 万元,筹建“康
美(青海)中药材交易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二、筹备组在筹建
过程中要根据《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2013]319 号)等相
关规定调整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三、公司名称暂定为“康美(青海)中药
材交易所有限公司”,最终名称要经报省政府,并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
际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使用;四、请严格按照《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青政办[2013]319 号)相关要求,自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
交开业申请。
本公司将根据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