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晖创新关于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15.06.11
证券代码:
300318 证券简称:博晖创新 公告编号:临 2015-031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出借资金概述
为了优化经营结构、拓宽业务领域,推进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相互制保险组织领域的战略布局,参与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提升综合竞争力,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出借自有资金 0.45 亿元,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出借资金后公司拟占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的 4.5%。
本次参与发起设立的对外出借资金事项已经于 2015年 6月 10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出借资金事项无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的基本情况
(一) 组织类型:拟发起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为相互制。
(二) 经营范围:
1、 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养老与护理保险,其他相关人身保险);
2、 再保险业务;
3、 保险咨询、代理等相关服务业务;
4、 资产管理业务;
5、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最终以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三) 初始运营资金:人民币 10亿元。
(四) 出借资金方式:实收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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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资金出借人(即主要发起会员)的出借资金比例:发起设立相互人
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的出借资金占比将在申报材料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六) 行业背景:
2014 年 8 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文)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鼓励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2015 年 1 月,《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 号文)即相互制保险公司监管政策的出台,为我国新的保险组织设立、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相互保险组织是深化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切实需要。随着保险“新国十条”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发布,创新发展相互保险这一普惠金融形式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的目的
充分利用公司在生命科学领域的业务优势,推进公司在金融领域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四、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对公司的影响
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良好,人寿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新国
十条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下发为相互制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彰显“互助共济”保险本质的相互制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不仅是落实国家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同时有利于公司积累长期优质客户,为公司带来稳定的收入,通过与新型保险组织建立战略关系,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的风险分析
(一) 审批风险
由于保险公司(或组织)的筹建、设立,以及本公司作为资金出借人(即主要发起会员)事项均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客观上存在不被批准的可能性,因此本项出借资金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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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短期无现金流收入的风险
若发起设立获得保监会批准,但由于保险公司(或组织)的开办和收入实现
需要一定周期,产生盈利所需的时间较长,初始运营资金的固定利息和浮动利息
在该公司(或组织)实现盈利后才能获得现金流收入,本项出借资金存在短期内无现金流收入的风险。
(三) 潜在的现金流支出风险
根据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或组织)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当该公司(或组织)偿付能力不足时,作为主要发起会员有义务追加运营资金,届时将会产生大额现金流支出风险。
(四) 竞争风险
在“新国十条”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等政策的指引下,保险行业和互联网保险呈现新的快速发展趋势,但其他具备实力的公司也会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开展同类业务,作为新设立的相互制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面临新市场格局下的竞争风险。
五、其他
公司将根据本项出借资金计划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 6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