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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3日,山东地矿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业绩补偿方式的公告,该系列公告不仅有违反《公司法》之处还肆意践踏了中小股东的重大利益,现恳请领导能对此予以关注并督促上市公司纠正错误,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问题的情况如下:
第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四项决议(即《关于采用股份赠与补偿方式时重大资产重组参与股东全额赠与股份的议案》,以下简称“第四项决议”)存在的问题。
1、全额赠与股份的补偿方式不应被作为议案提出并表决,其应当在回购公司股份的决议(即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项决议,《关于采用回购并注销股份补偿方式时重大资产重组参与股东全额注销股份的议案》,以下简称“第二项决议”)被否决后直接进行实施。2012年9月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业绩补偿义务方补偿义务人在回购股份的议案未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后应直接将股份赠与相关的其他股东。既然已有明确的约定,为何还要对此进行表决?在“第二项决议”未被通过后,应当直接实施全额股份的赠与根本不需要再次由股东投票表决。
2、退一万步讲,即使“第四项决议”需要要表决,其也不属于特别决议,其通过根本不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依据《公司法》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第四项决议”并不符合前述条款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情形,因此,即使表决,其只要过半数通过就可以了。
第二、依据2015年5月13日的相关公告,各补偿义务方如果用限售股份进行送股,送股完毕后,数家补偿义务方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其2015年的补偿义务的履行将毫无保障。
第三、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怠于向违约的补偿义务方进行追偿。2012年9月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即补偿义务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即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补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逾期一日,按未能支付的需补偿股份市值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至今日,部分补偿义务方已经违约,而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却怠于向违约的补偿义务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