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
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签订
合作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
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合作意向协
议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风险提示
1、公司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签订的是合作意向协议,
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合作意向协议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院一区15号楼4层、6层
法定代表人:肖彦君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
理进出口;代理、发布广告;勘察设计、监理;销售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设
备。
2、公司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不存在关联关系,该交易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范围
城轨ACS(门禁系统)、AFC(自动售检票系统)、安全门、综合监控、司机
模拟驾驶平台等系统产品软件、硬件的研发、试验、生产制造、安装、调试、市
场营销、售后服务等。
(二)合作原则
本着长期合作、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以国内外广泛的地铁、
国铁资源优势与科研平台和乙方优秀的研发、生产制造实力相结合,充分发挥各
方在城轨领域的优势力量,实现双方的强强联盟。将市场营运与技术研发充分结
合,提升双方在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品牌形象和业绩份额,实现甲乙双方良好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合作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双方共享。
(三)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为:总-分包模式、联合体模式。根据市场情况和业主要求确定双
方协商决定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城轨ACS、AFC、综合监控等系统推广、合同签订、项目管理、
后期维护等项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完成上述工作。
2、甲方负责城轨ACS、AFC、综合监控等系统开发,包括硬件、软件开发
和调试等工作;期间甲方参与研发过程。
(四)具体分工
1、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
(1)组织城轨设备产品博览会、商务洽谈会等交流平台,推广城轨设备系
统的产品。
(2)负责市场的推广工作。
(3)签订合同后负责产品设计、项目管理和质保期间的维护等工作。
(4)系统开发期间,城轨中心派人向新松公司学,了解并掌握系统的关
键技术。
2、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1)负责城轨设备系统产品研发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技术资料,技术交流,
编制技术规格书,参加设计联络,搭建模拟实验平台,开发设备系统(含软硬件),
设备采购,组织系统调试,参与系统验收等。
(2)为甲方参与产品开发提供便利条件,包括办公条件和指导教师。
(五)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协商。
(六)权利义务
1、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甲方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标准,如产品质
量未到达预期目标,甲方负责提供咨询整改意见,乙方负责整改。
2、乙方负责城轨设备系统项目的开发和设计,开发和生产均在乙方工厂,
甲方应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乙方设计的产品不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可靠性、可销售性,或者乙方
设计的产品投入市场后未能到达双方预期的销售数额;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
(1)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2)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协议履约成为不必要。
(3)因情况变化,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八)承诺
1、双方积极主动完成市场信息互通,书面协商确定牵头方和配合方。
2、甲方在城轨建设单位商务沟通期间,乙方不得单独投标。
3、甲方与城轨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不可与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签订系统
开发、供货合同。
(九)争议的解决
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双方之间协商解决;协
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双方共同商议续约事宜。本协议由双方签字
之日起生效,本协议2份,双方各持一份。
四、协议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随着城市交通压力持续加大,各大城市积极投身于轨道交通建设,城市
轨道交通信息化系统的市场容量也随之扩张。城市轨道交通载客量大、低碳环保
等特点符合“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核心的发展方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规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据此,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将迎来加速发展时期,这势必进一步加大对城市轨
道交通自动化系统的需求。公司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的供应商,将面临
业务发展的良
好时机。公司本次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的战略
合作正逢时,符合公司“战略合作伙伴”营销策略。
2、公司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的强强合作,标志了公司
轨道交通自动化技术已达到国内一流水平,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雄厚的技术积
累是公司发展壮大轨道交通业务的重要支撑。
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是集科研、开发、生产、咨询等业务为一体的铁道
部直属大型科技企业,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本次合作公司
将以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能力,结合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的科研
平台以及国内外广泛的地铁、国铁资源,开发应用于城轨交通的新产品,提高市
场竞争能力。另外,公司将不断提升设备批量化、规范化生产水平,强化系统集
成总包业务能力,为未来承担轨道交通自动化重要项目奠定基础。
4、本次战略合作进一步丰富公司轨道交通业务的营销渠道。公司将依托已
有的项目经验以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优质的客户资源,拓宽
公司轨道交通自动化产品的应用地域,扩大客户群体,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5、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多年来服务于中国铁路发展,已
形成丰富的行业经验。本次合作平台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城市轨道交
通领域的品牌形象,并促进公司在巩固并扩大原有产品市场的同时,进军国内高
速铁路领域。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签订的《城轨设备系统合作意
向协议书》。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