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4月9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资委)批复公司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电信院)的《关于大唐
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4]162
号)文件。
国资委原则同意
高鸿股份本次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
高鸿股份总股本不超过58411.4260万股,其中电信院持有9552.4730万股,占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6.353%;大唐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SS)持有289.4857
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0.495%。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已经公司第七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
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中国证
监会审核。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