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最大的消息,无疑是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为
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最大的利好是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