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
第四十七条 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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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不能转为普通股(银行股)除外,但依然可以交易而且没有限售期,不能转股不等于不能交易,能交易当然就会分流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为
上证50 指数成份股;
(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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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上证50成分股甚至不是上证50证监会核准就可以发行,以后也许还会扩大到沪深300,并非很多人说的公司要收购或回购股份才可以发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