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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路公告蛛丝马迹

14-03-12 22:47 1344次浏览
股市笨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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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最重要条款:

9.双方确定,项目团队成员、聘用的工作人员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对涉及本项目的全部技术和信息应遵守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合同结束十年内,泄密将承担泄密责任。
10.金属所按年度研究计划及最终研究计划向公司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公司按照双方确定的标准及方法对研究成果进行验收,金属所应当保证其交付给公司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1.双方约定:在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归双方共有;如果合作期间开发的技术由于金属所前期已申请专利而不能申请专利,金属所承诺其前期申请的与此相关的专利和技术成果归双方共有;双方合作项目所有技术成果和专利公司占60%,金属所占35%,双方研发团队占5%;公司有以占有的权益引进其他合作者的权利;公司对石墨烯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与产业化技术及制品的一切研究成果享有有偿唯一优先的使用权。
12.双方确定,公司有权利用金属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双方共有(按前款比例分配权益),在同等条件下,金属所享有有偿优先使用权。
金属所有权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共有(按前款比例分配权益),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享有有偿优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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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du

14-03-12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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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昌九生化的也是这么解读公告的吧
完美的棋

14-03-12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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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公告“做”的成分太重,还出错,目的大家都知道。
股市笨鸟

14-03-12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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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烯锂硫电池是由 石墨烯正负极(材料) 基流体 隔离膜 接线柱 外壳 密封材料 绝缘材料等构成
其中 正负极材料+基流体+隔离膜的成本 约占整个电池成本的70%强 
而金属所与金路集团所共同申请的6项专利中 有4项是涉及正负极材料和基流体的
剩下的 就是组装的问题了 没有什么技术难度
如此 那个锂硫电池究竟是谁的 还很重要么?
股市笨鸟

14-03-12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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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现阶段锂硫电池基本处于基础研究阶段,仍有许多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尚不具备中试和产业化条件。 

解读:这里指的是“锂硫电池”,而不是“石墨烯锂硫电池”,“锂硫电池”正是加入了“石墨烯”才突破了基础研究阶段,“石墨烯锂硫电池”已具备中试条件(见中科院金属所官网)。

公告2.公司与中科院金属所前期(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31日)研发合作包括石墨烯基透明导电膜、三维网络散热材料和动力电池用电极材料的研发。媒体所报道的“石墨烯锂硫电池”不属于公司和中科院金属所双方合作研发的项目,为中科院金属所独立研发的成果。

解读:很多人看到“媒体所报道的“石墨烯锂硫电池”不属于公司和中科院金属所双方合作研发的项目,为中科院金属所独立研发的成果。”这句话,心里透凉。公司高明之处就在于这句话前面有一个时间限定: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截止2013年12月31日,“石墨烯锂硫电池”金路集团是没份的。但是关键的是“石墨烯基透明导电膜、三维网络散热材料和动力电池用电极材料”这三项是金路的。 

公告3. 2013年12月22日,公司与中科院金属所签署《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决定在“石墨烯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与产业化技术研发”方面继续展开合作,其中包含石墨烯材料在电池中的应用技术研发(详见公司2012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继续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进行技术开发合作的公告》)。截止目前,石墨烯锂硫电池研发工作尚未实质性开展。

解读:要了解本条,就要全面了解2013年(公告中误写为2012年,可见公司心慌的狠啊)12月26日发布的 《关于继续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进行技术开发合作的公告》。更要详读公司2014年1月22日《金路集团:关于签署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协议的公告》(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公司闭口不提本协议)。
《技术开发合同》:经公司与金属所多次洽谈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同意在“石墨烯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与产业化技术研发”方面继续展开平等互利的合作。金属所负责合同约定的技术内容的具体研究开发工作,公司负责提供研发经费。研究开发期限: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有效期限:2014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关于签署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协议的公告》:主要内容 :1.石墨烯应用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在高新区管委会规划的新材料产业园内实施。2.从2014年起,公司与金属所合作的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旌华公司代表高新区管委会享有该合作成果总权益的10%。3.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给予公司500万元资金(包括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相关政策性资金)支持石墨烯研究开发和应用,时间连续5年,从2014年起到2018年止。4.协议有效期5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签署协议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1.根据协议约定,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将给予公司500万元资金(包括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相关政策性资金)支持,这将有利于推动公司与金属所在石墨烯研发方面的合作。2.本协议生效后,公司与金属所在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公司占50%,金属所占35%,旌华公司占10%,双方研发团队占5%,对公司享有石墨烯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大家注意:“本协议生效后,公司与金属所在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公司占50%”这句话太重磅也太重要了,“石墨烯锂硫电池”是不是“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我想,不需要再说了吧。
至于公司在澄清公告中说“截止目前,石墨烯锂硫电池研发工作尚未实质性开展。”一方面承认了“石墨烯锂硫电池研发”确有其事,有没有实质性开展,金属所官网2014年2月份(注意:是在协议生效1月22日之后)已明确公告“取得重大突破”。

整个公告“做”的成分太重,还出错,目的大家都知道。
股市笨鸟

14-03-12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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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属所承诺 如果金属所与金路集团合作研究中 由于金属所原来开发的锂硫电池已经申请了专利 而造成与金路集团合作开发的成果无法取得专利时 则原由金属所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归金属所与金路共同所有
2 金属所承诺 金路公司对"石墨烯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与产业化技术及制品的一切研究成果享有有偿唯一优先的使用权。 "

上述两点实际上强调说明了
1 金路与金属所合作开发电池核心材料正负电极材料和集流体技术 是在金属所原开发的锂硫电池相应技术的基础上 进一步开发完善 并预计会有新的重要成果出现并取得相应专利 此成果将使得石墨烯锂硫电池真正成为可以投入到实际应用中的产品
2 金路在石墨烯技术产品及制品使用中具有唯一优先性 包括前期由金属所独立开发完成 以及后期由金属所与金路合作期间开发完成的 涉及石墨烯材料及其应用与产业化及制品的一切研究成果

这不是的利好是什么? 

记得去年前年 金路也多次以类似口吻给出所谓"澄清公告" 一再强调不确定性以及正在进行中之类 而在今年年初 一次性地拿出了6个专利的申请 其中不乏较早之前就已经申请了的
股市笨鸟

14-03-12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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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双方约定:在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归双方共有;如果合作期间开发的技术由于金属所前期已申请专利而不能申请专利,金属所承诺其前期申请的与此相关的专利和技术成果归双方共有;
股市笨鸟

14-03-12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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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双方约定:在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归双方共有;如果合作期间开发的技术由于金属所前期已申请专利而不能申请专利,金属所承诺其前期申请的与此相关的专利和技术成果归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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