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现阶段锂硫电池基本处于基础研究阶段,仍有许多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尚不具备中试和产业化条件。
解读:这里指的是“锂硫电池”,而不是“石墨烯锂硫电池”,“锂硫电池”正是加入了“石墨烯”才突破了基础研究阶段,“石墨烯锂硫电池”已具备中试条件(见中科院金属所官网)。
公告2.公司与中科院金属所前期(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31日)研发合作包括石墨烯基透明导电膜、三维网络散热材料和动力电池用电极材料的研发。媒体所报道的“石墨烯锂硫电池”不属于公司和中科院金属所双方合作研发的项目,为中科院金属所独立研发的成果。
解读:很多人看到“媒体所报道的“石墨烯锂硫电池”不属于公司和中科院金属所双方合作研发的项目,为中科院金属所独立研发的成果。”这句话,心里透凉。公司高明之处就在于这句话前面有一个时间限定: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截止2013年12月31日,“石墨烯锂硫电池”
金路集团是没份的。但是关键的是“石墨烯基透明导电膜、三维网络散热材料和动力电池用电极材料”这三项是金路的。
公告3. 2013年12月22日,公司与中科院金属所签署《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决定在“石墨烯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与产业化技术研发”方面继续展开合作,其中包含石墨烯材料在电池中的应用技术研发(详见公司2012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继续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进行技术开发合作的公告》)。截止目前,石墨烯锂硫电池研发工作尚未实质性开展。
解读:要了解本条,就要全面了解2013年(公告中误写为2012年,可见公司心慌的狠啊)12月26日发布的 《关于继续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进行技术开发合作的公告》。更要详读公司2014年1月22日《金路集团:关于签署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协议的公告》(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公司闭口不提本协议)。
《技术开发合同》:经公司与金属所多次洽谈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同意在“石墨烯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与产业化技术研发”方面继续展开平等互利的合作。金属所负责合同约定的技术内容的具体研究开发工作,公司负责提供研发经费。研究开发期限: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有效期限:2014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关于签署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协议的公告》:主要内容 :1.石墨烯应用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在高新区管委会规划的新材料产业园内实施。2.从2014年起,公司与金属所合作的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旌华公司代表高新区管委会享有该合作成果总权益的10%。3.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给予公司500万元资金(包括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相关政策性资金)支持石墨烯研究开发和应用,时间连续5年,从2014年起到2018年止。4.协议有效期5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签署协议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1.根据协议约定,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将给予公司500万元资金(包括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相关政策性资金)支持,这将有利于推动公司与金属所在石墨烯研发方面的合作。2.本协议生效后,公司与金属所在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公司占50%,金属所占35%,旌华公司占10%,双方研发团队占5%,对公司享有石墨烯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大家注意:“本协议生效后,公司与金属所在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公司占50%”这句话太重磅也太重要了,“石墨烯锂硫电池”是不是“与石墨烯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我想,不需要再说了吧。
至于公司在澄清公告中说“截止目前,石墨烯锂硫电池研发工作尚未实质性开展。”一方面承认了“石墨烯锂硫电池研发”确有其事,有没有实质性开展,金属所官网2014年2月份(注意:是在协议生效1月22日之后)已明确公告“取得重大突破”。
整个公告“做”的成分太重,还出错,目的大家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