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长春祈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蓉生药
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单采血浆公司属于“财税〔2009〕9 号文件第
二条第(三)项”所列的一般纳税人(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
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适用于“财税
[2014]57 号”文件规定的第二条: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
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自2014 年7
月1 日起增值税征收率将由6%调整为3%。预计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将在
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税负。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