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重装: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因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3月3日起停牌。按照相关规定,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3月4日起复牌。
一、合同签署情况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90%)——成都天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节能”)与湖南裕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化工”)于2014年3月3日签署了《湖南裕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5万吨/年热法氯化铵项目机电设备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400.00万元。
二、交易对手方:湖南裕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合同以双方已经签订的《关于联合实施热法氯化铵项目的排他性合作框架协议》为基础,经友好协商,就“15万吨/年热法氯化铵技术的示范项目”的建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1、合同当事人:湖南裕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湖南裕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5万吨/年热法氯化铵项目机电设备总承包;
3、承包范围:按照合同规定,裕华化工委托天保节能提供的机电设备,采用批量采购分批提货的方式,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的补充协议/合同为准;
4、合同价格:人民币7,400.00万元;
5、付款方式:
(1)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裕华化工根据每批次签订的补充协议支付天保节能相应协议总价的30%做为预付款。
(2)提货款:
每批设备具备发货条件,天保节能书面通知裕华化工进行工厂预验收。如预验收合格,天保节能提供所有的出厂资料给裕华化工,裕华化工将把上述文件视为产品的一部分予以接收,同时天保节能提供每批协议总价格100%的含税发票,裕华化工支付该批设备协议总价格的60%给天保节能。
(3)质保金:
每批设备协议总价的10%定义为质保金。如设备在质保期内未发生因天保节能原因引起的影响裕华化工正常使用的问题,在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裕华化工将该批设备协议总价的10%的质保金给天保节能。
6、合同工期:具体设备的工期在补充协议中约定;
7、验收标准: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裕华化工提供的技术条件及要求进行验收;
8、质量保证期限,质保期为天保节能交货后十二个月;
9、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合同条款的其他约定;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金额占公司2012年度营业总收入的21.71%,本合同如顺利履行将有利于拓展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会产生积极影响。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