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临时)于2014年2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宝塔高速(深圳)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推进公司多元化发展,开拓石油能源业务,并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会议决定,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山东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投资公司”)为主体,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宁夏宝塔能源”)共同出资在深圳前海合作区设立油品贸易公司,暂定名“宝塔高速(深圳)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宝塔高速”。宝塔高速注册资本总额不超过20亿元,投资公司和宁夏宝塔能源分别持股51%和49%。宝塔高速首期注册资本为10亿元,由投资公司和宁夏宝塔能源根据宝塔高速业务发展需要分期认缴出资。宝塔高速未来主要利用宁夏宝塔能源的上下游渠道开展油品贸易业务。投资公司将根据宝塔高速业务发展需要分期向其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股东借款。宁夏宝塔能源通过固定资产抵押等方式对投资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及宝塔高速与宁夏宝塔能源之间的交易进行担保,确保宝塔高速的资金安全。
为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公司将向投资公司分期提供总额不超过20.2亿元的股东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