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已投稿,剽窃者自重)
这几天,有多个朋友问我对“中诚信托30亿元信托计划”一事的看法,我的观点很明确:“该信托计划必定刚性兑付!”
原因有三:
其一,是不兑付带来的声誉损失。
工商银行 和中诚信托都是业内的顶尖机构,而且这个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还是工商银行的高端个人客户——
私人银行 客户。如果该信托计划不能得到兑付,由此带来的声誉损失将难以估量,这是工商银行和中诚信托都难以承受的。基于声誉风险的考虑,应该保证该信托计划的兑付。
其二,从法律关系上说,中诚信托有义务保证该信托计划的兑付。按照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而中诚信托在业务办理中,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否则如果抵押物足值、完好,也不至于面临现在这种风险。既然中诚信托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就有义务赔偿投资者。所以在这个事件中,不存在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的问题,而是中诚信托全责。对中诚信托来说,要么破产、要么保证信托计划的兑付,天经地义。当然,由于本事件涉及金额过大,超出了中诚信托的赔偿能力,工商银行或地方政府或中诚信托的股东们有可能施以援手,但这并不改变中诚信托负全责的地位。
其三,目前中国的市场还未做好打破信托“刚性兑付”的准备。如果中诚信托违约,将意味着所有的集合信托产品都不再安全,必将引起整个信用市场估值体系的全面混乱,这个影响可能会是灾难性的,这才是最大的风险,比信誉风险更恐怖。这就像中国的债券市场,有AAA级的债券、也有AA-级甚至级别更低的债券,两者在收益率上相差很大,但都能够到期兑付,至今没有任何债券出现违约。这显然是不正常的,然而目前的债券市场估值却是建立在这种不正常的信用体系之上的,如果有一单AA-级别的债券出现违约,AA-债券的收益率必将出现大幅飙升。从长久来看,债券必将出现违约、集合信托也必将出现违约。不过在目前,整个市场还没有做好迎接集合信托违约的准备,即使将来出现违约,也必将从民营的、小型的信托公司开始,不会从银监会直管的中诚信托开始。
所以我的结论很明确,中诚信托必将保证该信托计划全部本金的刚性兑付,这点应毫无疑问。甚至我怀疑,最终的结果应该还能保证全部或部分利息的兑付。
对这个结论,中诚信托也许会觉得很无辜。按照媒体的报道,项目是工行介绍的,销售也是工行销售的,中诚信托只是“通道”。我认为这种说法很不准确。
首先,在整个交易架构中,中诚信托并不是“通道”,如果是通道,那应该是单一信托,但现在是集合信托,意味着中诚信托并不是“通道”。而且中诚信托收费2%,这也说明不是通道,如果是通道,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单一信托的通道收费大约只在0.3%左右。当然,市场上也确实有个别以“集合信托”出现的“通道”,但那往往有违规的抽屉协议做背书。在这个项目中,工商银行出具抽屉协议了吗?而且,即使这种以“集合信托”出现的“通道”,收费一般也只在1%左右。
其次,尽管工行收费4%高于中诚信托,但是工行收取的费用是财务顾问费、代理收付手续费、托管费,行使的职责分别是介绍项目、代理销售、信托保管,这些职责均不对项目风险负责。中诚信托可以质疑工行收费过高,但收费高低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