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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今天601166 : 兴业银行公司章程(2014修订)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 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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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