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判断威化股份的3月份异动公告是否违规,是否说自查不违规就是不违规了: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六条。
(六、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对于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12.20自查报告:4、关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的解释说明
2013 年 3 月 11 日、12 日,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为
此,201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对外发布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威华股份 2013-003
号临时公告),内容包括:
“(1)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核实,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在上述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3)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
公司当时并未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未在该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
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公司未在该次《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公告》中承诺“至少 3 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公司经自查后认为,上述行为不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
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
威华股份今年3月的异动公告内容(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自2013年3月11日起连续两个交易日(2013年3月11日和3月1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经公司认真核实,结论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正常,日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
1、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2、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3、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