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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空!借款成股东被谴责!

14-08-08 09:11 102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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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上交所[微博]通过与证监局联合监管和公告事后审核,发现五洲交通 (4.59, 0.00, 0.00%)涉嫌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在核实查证有关事实和当事人责任后,经参审委员表决通过,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经上交所查明,五洲交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五洲交通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6日期间,累计向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支付7.55亿元,用于缴纳竞买南星梯业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保证金 、价款和为其偿还借款;国通公司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累计与尚未有生产能力的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贸易加工合同并支付预付款,导致公司3.24亿元资金被对方占用。公司向上述对象的拆借资金合计10.79亿元,占公司2012年审计净资产的38.19%,公司未主动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由于上述拆借资金无法收回,国通公司转而通过收购成源公司下属南星梯业有限公司股权,以及通过以债权出资认购堂汉公司增发股份形式解决违规拆借资金问题,而成源公司和堂汉公司的生产经营尚未恢复正常。

  五洲交通上述资金拆借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性质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财苑)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 、第9.2条等有关规定。

  经核实,上述10.79亿元拆借资金中的7.8亿元来自于公司向国通公司提供的借款资金,时任公司董事长何国纯、时任董事总经理饶东平、时任财务总监张天灵根据其职责、身份,未能勤勉尽责监督国通公司的资金使用,做好资金风险防控,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兼国通公司董事长王勇,未将公司借款专款专用,违规转变资金用途对外拆借,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四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权、时任外部董事王强、梁君、季晓泉、孟杰、姜岩飞、时任独立董事邓远志、陈潮、张忠国、董威、时任非相关业务副总经理徐德对违规事项参与程度较轻,履职便利性不及其他董事、高管,但其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重大违规疏于察觉防范,对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亦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同样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何国纯、时任董事总经理饶东平、时任财务总监张天灵、时任副总经理兼国通公司董事长王勇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权、时任外部董事王强、梁君、季晓泉、孟杰、姜岩飞、时任独立董事邓远志、陈潮、张忠国、董威、时任非相关业务副总经理徐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抄报中国证监会[微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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