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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26)华电能源:关于控股股东股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黑龙江证监局相关通知,经与公司控股股
东——中
国华 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就有关股改承诺事项进行了沟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承诺情况
华电集团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除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外, 还作出如下特
别承诺:"①将华电能源定位为华电集团在东北地区的电力发展主体和资本运作平台
.②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以适当方式将华电集团拥有的辽宁铁岭发电有限责
任公司51%的股权注入华电能源".
二,承诺履行情况
1,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华电集团公司通过在齐齐哈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哈尔
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转让增资权的方式, 将其在东北地区的存量电
力资产注入公司;通过将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佳木斯热电厂2台30万千瓦机组扩建
项目及彰武发电公司新建2*60万千瓦机组项目交由公司投资建设的方式, 将其在东
北地区的增量电力资产注入公司; 2009年华电集团公司又以15亿元现金认购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份,提高了对公司的持股比例.2010年公司收购了华电集团拥有的富拉尔
基发电公司100%股权和哈热公司及齐热公司剩余部分股权, 2012年收购了华电集团
持有的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56.63%股权.至此,完成华电集团公司在黑龙江区域全部
发电资产的整合工作, 实现了整体上市,进一步明晰和理顺产权管理关系,规避同业
竞争,起到了华电集团在东北地区电力发展主体和资本运作平台作用.
2,华电集团将铁岭公司51%股权注入公司的承诺目前尚未完成.公司曾就控股股
东股改承诺履行情况于2008年12月30日做了专项公告, 当时铁岭公司经营一直处于
亏损状态, 与当初股改承诺时相比相差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华电集团从实际情况出
发, 出于对公司经营能力与收益水平的保护,没有履行上述承诺.2009年6月,华电集
团在辽宁区域收购了另外一家发电上市公司——
金山股份 , 而铁岭公司又位于辽宁
省内, 在此情况下,若将铁岭公司注入我公司,则涉及在东北区域同一集团公司控制
下的两家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和管理定位.
华电集团表示:将努力致力于解决两家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积极履行股改
承诺.华电集团已将解决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作为2014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将按照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重新规范承诺事项.
华电集团做出上述承诺时未明确履约时限,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公司将按监管
要求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