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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风险:创业板,ST股,垃圾股利空(新重组办法探讨)

14-07-12 11:29 10233次浏览
abc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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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风险:ST股,垃圾股利空(重组办法修订稿解读)

重组办法修订稿讨论稿于周五发布了征求意见,
这预示着“退市制度”更加完善,加大了重组难度,
这对A股市场的ST股,垃圾股等构成退市风险预期,
简单的说,就是上市公司重组,参照新股发行IPO规则审批,
同时,创业板 没有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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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一起解读,解读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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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评论(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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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最新
百萬游侠

14-07-12 20:14

18
上层明显为了鼓励重组并购,却被淘股吧韭菜解读成增大重组难度,日白。
冠冠

14-07-12 22:41

11
利好都能解读成利空楼主歪楼的功夫真高
冠冠

14-07-12 22:38

6
楼主外星来的?借壳按新股上市2011年就传出来了,并且今年的借壳全市这么执行。你现在还当新闻解读呢
只会投机

14-07-12 20:20

6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这口气,不厚道!人家楼主说了是探讨,你有不同意见可以表述嘛,何必这么说话?
ldy87209

14-07-12 23:11

5
感觉楼主说的多数是对的,但是结论不对,这个新政客观上如你说的封堵了一些借壳的制度漏洞,但是实际上是提升了垃圾股的内在价值的,就好像原来一个不怎么样的资产钻空子可以借壳,现在必须是一个符合IPO标准的资产才能借壳,壳还是壳,但未来会变得更有保证,壳资源反而会升值,IPO要排到3年后,如果想上市唯有借壳一条路,这才是根源。
百萬游侠

14-07-12 20:09

4
创业板不是没有重组,是不允许借壳。这是两个概念。解读个鸡毛,傻不拉几的。
楚飞

14-07-13 11:48

3
这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主要在于:[淘股吧]
1、创业板不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当然更不能借壳、资产置换等行为,那么当前创业板的估值水平面临着崩塌的危险;
2、资产重组的相关程序简化,但是相关标准从严,贯彻进入门槛从低,事后再严厉监管,符合未来注册制发行改革的目标;
3、该办法会有效提高重组效率和重组质量,遏制虚假重组和资产套现行为,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就市场判断而言,这是中性政策,对主板市场基本上无影响;但是对于创业板,有利于参与主体认识到潜在的风险,断绝了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和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低层次市场设置目标确立。
hunterasura

14-07-13 00:16

3
我也觉得是这个意思。
现在一增发购买就按照ipo,你卖壳的如何剥离转让还是逃不过最后一步。
最后一步做不到,买壳装不进去自己的东西,最后成傻瓜了?我相信买壳的都不肯这么做,至少我觉得没有完成借壳上市之前,买卖双方还是命运共同体的。
买壳上市,证监会还是鼓励的,毕竟算是上市公司壳资源的循环使用;没变的是,让有上市准备的公司在等待时间和借壳成本当中选择其一。
现在就是规范了,按照重大资产重组审批,需要参照新股发行IPO方式,同时对标的物公司整体审计,不是以资产估值,而是参照业绩等IPO标准。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冠冠

14-07-13 20:41

2
这帖子好多人都不知道企业借壳是为什么,ipo就是简单的理解为圈钱,等同于ipo就不会有企业借壳,借壳圈不到钱借壳方是傻子。
别拿无知当理说好不好,现在净壳少的可怜,自己翻翻好的净壳愿意卖的主板不超过5个,愿意借壳上市的上百家。
ipo上市也不是零成本还要消耗大量时间,等能上市了估值和产业景气度又不知道什么样了。
强力突破

14-07-13 12:22

2
都是法盲![淘股吧]
来来,大家一起好好学下如何看法律条文!!!

创业板不适用前款,就是说,创业板不能借壳。不是不能重组!

学下,什么是法律中的“款”

法律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构成。

一部法律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条”

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写成《立法法》第10条。至少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后不能使用。

二、“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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