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意 见 书
第 1 页 共 2 页
BEIDOUXING LAW O
FFIC E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号邮政大厦17楼 邮编:550001 电话:+86 (0)851 6901517 传真:+86 (0)851 690 1634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关于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国顺、杨爱龙签署的《苗药合作开发协议》有关事宜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13]北律法意见字第42号 致: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晓海、罗安静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与杨国顺、杨爱龙签订的《苗药合作开发协议》中所涉治疗糠尿病秘方配方与专利号为201010259466.5的“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配方是否相同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出具。经办律师认定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部门给予的批准、确认或承诺。
2、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副本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2 页 共 2 页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主要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一、基本情况 2010年8月,自然人杨国顺、杨爱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12年4月25日获得“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权,2012年10月,杨国顺、杨爱龙将前述专利转让给自然人陈源。 2013年4月15日,公司与杨国顺、杨爱龙签署《苗药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公司联合国内知名专家及院所对杨国顺、杨爱龙持有的祖传治疗糖尿病苗药秘方进行临床前的药效学、毒理学、药学等项目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报国家行政部门审批注册新药。双方在该协议中还就保密义务、利益分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为审查公司与杨国顺、杨爱龙进行的苗药合作开发所涉秘方与前述专利配方是否相同,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了前述专利的相关资料。根据该专利摘要所载,该“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由苦参、车前、白味莲、田边菊、血苕、仙鹤草、瓜蒌等原料干燥粉碎后按一定比例配比制成。 本所律师对经《苗药合作开发协议》交易双方共同确认的杨国顺、杨爱龙祖传治疗糖尿病苗药秘方配方进行了核查,并与前述专利摘要进行了比较。 本所律师还对杨国顺、杨爱龙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杨国顺所述,前述专利中的配方与《苗药合作开发协议》中的秘方配方是不一致的,依据两个配方制成的药物对糖尿病的治疗效果存在根本性差别。 二、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后认为,公司与杨国顺、杨爱龙正在履行的《苗药合作开发协议》中所涉治疗糠尿病秘方配方与前述发明专利之配方系两个不同配方。 (正文完,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