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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虚构了3.4亿利润难道只是合计罚款153万元了事没有刑事责任

14-05-25 10:17 1814次浏览
平湖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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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在2006年至2010年虚构了3.4亿利润,南纺股份可能已经退市。当然,这只是一个假设,南纺股份至今仍在交易。正是因为连续五年的财务造假,南纺股份得以保全了上市资格。这家被称为“国企上市公司造假第一股”的公司,近日也因此领到证监会[微博]的行政处罚清单:被实施警告同时罚款50万元,公司多名高管也收到不同额度的罚单,合计。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吗?罚款153万元了事,证监会这样的机构又有何用?

南纺股份虚增利润3.4亿被罚50万 被指违规成本太低

时间:2014年05月25日 07:00:0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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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二哥

14-06-2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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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的股票,居然还供不应求!
创业板估计是更吓人……
春种秋收

14-06-2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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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证监会的种种恶劣行径彻底地激怒了股民。
监督他们的行为,批评他们的不当政策应该变成广大股民的自觉行为。
平湖秋月

14-05-2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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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A股的投资不需要保护,我们只需要合理的法律,有法必依,执法严明。保护中小投资只是空喊的口号,法律上的豆腐渣工程。
平湖秋月

14-05-25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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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股市二十多年来,一直是以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管理层为本位设计的,这话太对了
守正

14-05-2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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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纺股份( 600250 )业绩造假案被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人们既惊讶于一家国企竟敢如此肆无忌惮地造假,同时也为处罚之轻而愤愤不平。如果不造假,南纺股份早在5年前就该退市了。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赫然位居南纺股份第二大股东之列,持股数高达1860.9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如果南纺股份退市,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近亿元市值持股就打了水漂。果真如此,那么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就成了需要保护的对象,需要其为自身权益去维权,这不是太具讽刺意义了吗?而南纺股份的不退市,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保护基金吗?
  如何兼顾自身和其他投资者利益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根据南纺股份2011年一季报,彼时汉唐证券因为破产清算,其所持南纺股份5163.6306万股中的5136.606万股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划拨至各债权人账户,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款保险产品、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贵州汇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为其债权人。
  如此来看,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持南纺股份并非主动投资,而是作为汉唐证券的债权人被动持有。当年所有被动持股的债权人中,有3个债权人在2011年底之前即已抛售了结,另外两个债权人则在2013年三季度前抛售了结,先后从南纺股份前十大股东名单中消失,只有投资者保护基金一路持有到现在。2011年一季度末南纺股份收盘价为9.67元,彼时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持股市值约1.8亿元,截至本周四南纺股份收盘价跌至5.31元,持股市值已不足1亿元。
  现在南纺股份连续5年业绩造假被证监会查实,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持股市值很可能进一步缩水,一旦南纺股份退市,投资者保护基金甚至可能血本无归。由此可见,投资者保护基金也需要受到保护,那么谁来保护投资者保护基金呢?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首要职责不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吗?作为受害者,投资者保护基金该如何来兼顾自身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既当投资者又当保护者有损公信力
  现实就是如此地不堪,即使是以保护证券投资者为己任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其实也是脆弱的,也一样会成为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的受害者。事发至今,人们并没有看到投资者保护基金理直气壮地公开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遑论保护其他投资者。其他投资者需要投资者保护基金能够为证券投资者树立一个积极维权的榜样,最好投资者保护基金能够出面代表其他南纺股份的投资者共同维权,或者牵头进行集体诉讼,向南纺股份索赔。
  这些本来就是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应尽职责,如果投资者保护基金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能维护,又怎么能指望它来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呢?如果南纺股份退市,谁将是最大的受害者?大股东如果对南纺股份业绩造假行为不知情,至少也是监督不力,因此大股东是咎由自取,谈不上是受害者。这样,第二大股东投资者保护基金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因此,人们有理由猜测,监管部门是不是因为投鼠忌器,顾及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权益,所以才没有对南纺股份采取强制退市措施呢?如果是这样,那么保护投资者保护基金就变成了让二级市场来买单,最终将损害证券投资者的整体利益。
  不知道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否有资金主动投资股市,但即便是被动投资,也已暴露出投资者保护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弊端。由于投资者保护基金自己也成了股东,因此保护投资者职责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不管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否站出来为自己或为其他投资者维权,人们都会产生这样的疑虑:投资者保护基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什么会是这样的表现?如果其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又会是怎样的表现?监管部门是否会因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特殊身份,就对其另眼相待?为什么南纺股份如此疯狂造假还能继续维持上市地位?这与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其第二大股东有关系吗?
  从上述角度来看,不管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持股权是不是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划拨,都应该在第一时间抛售了结,而主动投资股市行为则更应该明令禁止。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既当投资者,又当保护者,否则其他投资者会怎么想?而监管部门也会难以端平一碗水。■
陈雨亭

14-05-2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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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建立对造假和内幕交易的集体诉讼制度和举证倒置制度,就能解决现在中国股市IPO恐惧症(因为会有很多企业不敢上市了)和对造假、内幕交易的不公平状态!
首页

14-05-2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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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二十多年来,一直是以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管理层为本位设计的,所以对同业竟争关联交易管理层各类非法行为,都处罚极轻甚至没有。
想让资本市场以投资者为本位进行建设,需要民企私企大量得进行二级市场投资,这需要时间,需要IPO容易定价低溢价少,需要对财务造假操纵股价处罚重,需要对上市公司资产完整的强力保护(不要让上市公司只是大股东产业链的一环),需要对二级市场收购之类的鼓励,需要法律配套对行使股东相关权利进行强有力的保护(不要就算从二级市场收购成大股东了还是没有用)。。。要做的事很多,但看不到有足够的利益力量去推动这个正循环。
cominggy

14-05-2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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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发新股,他会想尽办法发。如果真要处罚会没办法?态度决定一切!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平湖秋月

14-05-2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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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没有司法权就没有移交司法的基本责任?
平湖秋月

14-05-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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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就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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