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家公司的公告看赣州市国资委对昌九生化投资者的误导
比对一下三家公司基本同期的公告就会发现,赣州国资委对昌九工投的复函涉嫌误导投资者,并让投资者产生理解性歧义,所披露的事实由于陈述上的缺陷而使投资者对该事实有偏差的或完全相反的理解,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一、 中江地产的澄清公告:
600053中江地产:澄清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多次接到投资者电话咨询
关于赣州稀土借壳重组本公司之事宜,以及近期财经网络中流传关于上述事项的市场
传闻,公司现澄清如下:
经本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及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沟通并确认:本公司不存在与赣州稀土洽
谈重组借壳的情况,不存在上述传闻中所声称的赣州稀土重组借壳预期,没有任何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1 月 30 日
点评:一句话非常明确告诉投资者:“本公司不存在与赣州稀土洽谈重组借壳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误导成分,投资者也不会产生任何理解性歧义,更不会买入了。
二、
600817 ST宏盛:重大事项公告
为了实现彻底解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公司一直致力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公司与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就重组意向进行了洽谈,在赣州市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多半年来双方进行了多次卓有成效的会谈和工作推进,由于时间问题,最终未能完成这一全体股东充分关注、各级领导充分关注、全世界稀土行业充分关注的重大重组事宜。公司在此向赣州市各级领导及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各位同仁致以谢意。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点评:st宏盛的公告说明,赣州稀土与公司历经半年多的资产重组会谈和工作推进,因时间关系未能完成。这个公告得出一下结论:1、既然赣州稀土从2012年6月份开始与公司会谈重组,就说明赣州稀土当时的产业结构、资产质量等方面已经具备整合上市的条件。2、因时间关系未能完成是由于st宏盛在2012年底业绩不能扭亏为盈而造成的。3、公司公告明确告诉投资者因时间关系未能完成与赣州稀土的重组。不存在任何误导和理解性歧义。
三、
600228昌九生化:重要事项公告
2012 年 12 月 27 日 15:13 分,本公司接到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稀土资产注入问题的请示》和赣州市国资委《关于稀土资产注入问题的复函》。
内容如下:
鉴于昌九生化近期股价涨幅较大,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特向赣州市国资委请示要求明确赣州稀土资产注入问题,赣州市国资委在复函中表示:鉴于组建国家级南方稀土大型企业集团的方向、途径、方式等尚未确定,稀土产业整合工作尚未到位,市属国有稀土企业的产业结构、资产质量等方面还不具备整合上市的条件,因此,没有将市属国有稀土资源、资产注入昌九生化的考虑。
特此公告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点评:昌九生化这个重要事项公告非常暧昧,结论:
1、赣州国资委已经与st宏盛历经半年多的赣州稀土重组会谈,说明市属国有稀土企业赣州稀土的产业结构、资产质量等方面已经具备整合上市的条件,而在此却予以否认,非常明确的误导欺骗昌九生化股民。如果公告按照真实的情况写成:“鉴于市属国有稀土企业的产业结构、资产质量等方面已经具备整合上市的条件,但赣州市国资委没有将市属国有稀土资源、资产注入昌九生化的考虑。”股民会被误导吗?会有理解性歧义吗?
2、中江地产的公告是在2012年11月的28、29、30日连续三日涨停后,以澄清公告予以明确否认稀土重组传闻,st宏盛是在2010年3月19日至2013年2月8日长期停牌期间发布的重大事项公告,说明与赣州稀土重组终止。而昌九生化在连续涨幅较大情况下,本应发布澄清公告、而非重要事项公告说明情况,但却用了重要事项公告。其目的是什么?涉嫌误导性公告,明显带有让投资者产生理解性歧义。
3、如果赣州市国资委想明确否定赣州稀土重组传闻,一句话足以,却用了“鉴于……未明确,没有……考虑”这样前置性的定语,投资者就会理解为“如果明确……就会考虑”的理解性歧义,赣州市国资委故意用这样模棱两可的暧昧语言,其目的就是有意误导投资者,故意让投资者产生“如果明确……就会考虑”这样的结论。从股价走势来看,公告发布后股价从15元涨到40元,说明投资者群体性被误导了,而非个别人。如果绝大多数人被误导,那就说明赣州市国资委的说明存在严重误导,是否定不掉的。
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误导性陈述是这样定义的:
所谓误导性陈述,指对所披露的事实由于陈述上的缺陷而使投资者对该事实有偏差的或完全相反的理解,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