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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40与行政处罚

13-11-22 19:48 1199次浏览
perry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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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威华股份 (行情 股吧 买卖点)最近三年内有两次被交易所处罚的经历,是否有资格进行借壳重组?

  答:据了解,深交所分别于2010年9月6日和2013年7月25日给予威华股份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批评的处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

  目前威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尚未正式提交有关行政许可申请。待收到相关申请后,我会将依法进行审核。 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1]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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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ryleo

13-11-22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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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公司无缘快速通道

根据沪深交所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在行业政策支持、规范运作以及财务顾问执业能力等方面均满足A等条件,同时也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项目前提下,才可以直接进入豁免通道,即不必经过重组委的审批而拿到重组批文。

同时上市公司存在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一是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二是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三是股票被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的;四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对照上述条件的话,仅在9月16日当天发布停牌重组公告的深市13家上市公司中,便有多达12家公司尚不能满足深交所的要求而无缘快速通道。 其中仅“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的评价结果”一项,上述深市13家上市公司中,除了奥飞动漫(002292.SZ)达到了进入豁免/快速审核通道要求的“A”以外,其余12家公司均为“B”级或以下。

此外,在“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一栏中,光华控股(000546.SZ)、精诚铜业(002171.SZ)、辰州矿业(002155.SZ)、东方日升(300118.SZ)等4家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均受到过深交所的通报批评。

如最近的东方日升就在9月3日因业绩变脸及公告滞后,东方日升及曹志远、林海峰等公司高管遭到了深交所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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