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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威华股份的重组已经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4款
13-11-11 08:22
2750次浏览
大爱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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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华股份
三年连续2次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最近一次在2013年7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威华股份上市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建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就凭这1条威化的增发重组就已经违规,足以搬倒2240的重组。看看这几天的成交,卖出的都是梅州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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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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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斗士
13-11-11 08:46
0
被通报几次了 ,你能找出几家公司被通报几次的
如此是不可能通过借壳的
3月 11 .12 日异动澄清,4月16 就停牌
月下把火
13-11-11 08:35
0
通报批评并不等于公开谴责,两者是有区别的。
tyx白云
13-11-11 08:35
0
威化股份本次违规重组,重大资产重组是很严肃的事
大爱无痕
13-11-11 08:30
0
威化股份本次违规重组,重大资产重组是很严肃的事。事关资本市场的股价大幅波动。
股民应该要求深交所对威化股份本次的违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彻底搞死威化。
炼金术师
13-11-11 08:27
0
拍案叫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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