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三章 规范运作违规
第六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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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华股份的通报批评:
经查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公司以预付电费款的形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和刘宪(刘宪已于2013年6月19日去世)控制的梅州市西阳水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阳电站”)和梅州市清凉山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凉山供水”)累计提供资金1800万元。公司2012年度与西阳电站和清凉山供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244.78万元和302.60万元,公司向西阳电站和清凉山供水提供的资金超过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形成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的日占用最高余额为1000万元。截至2012年8月9日,公司累计收回上述资金中的1695.22万元,剩余104.78万元用于支付西阳电站和清凉山供水的电费。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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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7月25日
白纸黑字的,板上钉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