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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威华股份的重组已经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4款

13-11-11 08:22 2747次浏览
大爱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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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华股份 三年连续2次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最近一次在2013年7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威华股份上市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建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就凭这1条威化的增发重组就已经违规,足以搬倒2240的重组。看看这几天的成交,卖出的都是梅州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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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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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pml

13-11-11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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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威华股份情节不严重,当然深交所对威华股份没有公开谴责!让你做深交所总经理,那天天有上市公司被谴责!
大爱无痕

13-11-11 21:58

0
谴责深交所,威华股份明明没有增发重组的资格,为何还允许其在11月4日开盘交易?导致其股价的剧烈波动,无端给市场带来风险???
针对威化的此次违规增发,深交所应该对威华股份再次给于公开谴责。
hou402

13-11-1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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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发现了: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这是一个必须条件,也正因此一点,深交所未予以公开谴责。
月下把火

13-11-11 19:40

0
,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7楼所说的情况,情节严重吗,处罚文件的标题不是已经写了是通报批评?
大爱无痕

13-11-11 17:43

0
你仔细看看我7楼的回复@梦想家
梦想家

13-11-11 13:11

0
深交所的处罚按严厉程度分为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
极冰点6080

13-11-11 12:54

0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极冰点6080

13-11-11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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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我查了一下,39条确实是违反了的。
趋势朋友

13-11-11 09:11

0
好,拍案叫绝
大爱无痕

13-11-11 09:02

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三章  规范运作违规
第六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看看威华股份的通报批评:
经查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公司以预付电费款的形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和刘宪(刘宪已于2013年6月19日去世)控制的梅州市西阳水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阳电站”)和梅州市清凉山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凉山供水”)累计提供资金1800万元。公司2012年度与西阳电站和清凉山供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244.78万元和302.60万元,公司向西阳电站和清凉山供水提供的资金超过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形成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的日占用最高余额为1000万元。截至2012年8月9日,公司累计收回上述资金中的1695.22万元,剩余104.78万元用于支付西阳电站和清凉山供水的电费。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7月25日
 
白纸黑字的,板上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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