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六、
鉴于中同华为本次重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
[2012]
第
271
号、
272
号、
274
号、
275
号、
276
号、
277
号、
278
号)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因此,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公司再次委托中同华以
2012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了重
新评估。根据中同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
[2013]
第
1
号、
2
号、
3
号、
4
号、
5
号、
6
号、
7
号),标的资产以
2012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
合计为
1,480,027.84
万元,标的资产未发生减值。
云天化集团等八名交易对方均确认,
其同意
仍以中同华出具的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确定
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基准日、重组方案等事项维持不变。
七
、本公司控股股东云天化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过户至其名下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他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过户至其
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交易对方同意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最终限售期由本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主管机关审核意见进行调整。本次交
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而增加的,
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八
、本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2
年
6
月
6
日。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按照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14.30
元
/
股)确定。由于
2012
年
7
月
6
日云天化按照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东派发红利,
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应根据派息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14.10
元
/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