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计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进行管理。
2、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股票来源为海能达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权益总计为633.7万份海能达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7800万股的2.28%,其中首次授予573.7万份权益占总股本的2.06%,预留60万份,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9.47%,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2%。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14元。
6、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五年。
8、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等待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等待期满后为行权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第一次行权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30%
第二次行权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30%
第三次行权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40%
9、主要业绩考核条件:
行权考核条件: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2013-2015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500万元、12000万元、16000万元;公司2013-2015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15亿元、18.5亿元、23亿元。
以上“净利润”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0、激励对象陈静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参与本激励计划。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11、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13、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后30日内,则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5、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