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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下达限令

13-03-27 18:46 1936次浏览
一号狙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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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必须“一一对应”管理、限定投资规模、禁止提供担保

记者从多家商业银行获悉,为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银监会日前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非标准化的债权资产(以下简称“非标债权资产”)祭出重拳。

据记者了解,去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通过跨业交易、跨机构合作进行风险资产腾挪或转移,规避了贷款管理和相关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由此放大的信贷投放,可能对冲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货币政策的力度。这也是银监会下重拳治理这类理财产品的最主要目的。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下发,短期内可能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业务增速减缓,由此也可能会对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由于银监会给予了银行一定的处理期限,因而不会对银行产生太大的影响。加之此举可以有效夯实理财业务的基础建设工作,将有助于银行更好地发展理财业务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必须做到“一一对应”

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昨日晚间下发到各家商业银行。通知要求,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要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所有的理财产品都需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一一对应”的规范。而非标债权资产类业务更加严格,按照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如果银行不能实现“一一对应”要求,将不再允许其新增非标债权资产业务。对于通知下发前的存量,银监会将给予宽限期。银行要对已经投资的产品进行整改、梳理,使理财产品与跟投资品一一对应起来,如果实在做不到的,必须在2013年底前计提资本。

这意味着可能有一部分银行需要计提一定规模的风险加权资产。据了解,这部分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银行事实上承担了潜在的代偿风险。而按照有关规定,这部分风险需要在第二支柱下进行计提。但这并非意味着这部分资产需要入表。据了解,这种计提仅仅是风险转表而非会计转表,因而不会对银行的信贷规模形成占用。

监管机构力促商业银行做真实理财产品

通知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限定了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规模。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据业内人士分析,这一规定实质是从“银行对‘资产负债规模管控的匹配程度’及‘对理财业务的把控程度’两者谁更审慎的角度考虑的”,因而规定本身就是从审慎的角度出发,防止业务规模过快扩张引发系统性风险。

一位银行业分析师估算,按照去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7.1万亿的规模计算,预计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规模在2万亿左右。

业内人士指出,通知对于银行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果不按照通知的要求管理非标债权投资,就要占用银行的资本。”而通知出台的目的也在于推动商业银行做真实的理财业务,力促其逐步实现低资本运作,从而推动其业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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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狙击手

13-03-27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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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大的利空 没人关注  都在吹票啊
一号狙击手

13-03-27 18:47

0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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