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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厉的罚则
2012年6月5日,洪良国际一案正式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开审。经过十余天的交锋,控辩双方于6月20日在庭内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并签署了一份“议定事实陈述书”。
根据陈述书,洪良国际承认,其招股章程中加载了虚假及具误导性的数据,结果诱使投资者买入其股份,并承认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但洪良国际及其董事以无法核实真正状况为由,不同意证监会所指有关数据的夸大程度,也不承认在刑事上违反该条文。
基于双方签订陈述书的前提,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正式颁发了强制令,要求洪良国际向大约7700名公众股东回购他们获配发或已买入的5亿股股份,回购价为2010年3月30日停牌时的价格2.06港元/股。本次回购涉及的总金额为10.3亿港元,其中包括所冻结的8.32港元,剩余1.98亿港元洪良国际必须在28天内缴付。
至此,香港证监会依据213条对洪良国际所采取的法律行动宣告完结。
尽管过程不无曲折,但香港证监会最终有效启动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对于这个过去一直沉睡的条款首次被激活,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Mr Ashley Alder)表示:“这为证监会保障投资大众免受不当行为损害的工作,立下重要的里程碑。”
除了向上市公司追责,香港证监会对涉案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也下达了罚则。2012年4月22日,香港证监会宣布吊销兆丰资本的保荐牌照,并施以罚款4200万港元。6月7日,香港证监会再宣布,撤销康晓龙的保荐代表牌照,并撤销核准其担任负责人员。吊销相关机构及个人的牌照,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从未有过,4200万港元的罚款也是历史上对保荐人的最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