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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肉风波问责欧盟食品安全监管
一定的问题。 马肉风波在欧洲持续发酵,不但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而且也拷问着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欧盟历来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在当今社会仍然面临不小的挑战
王朝恩
继今年1月爱尔兰和英国食品监管部门公布在部分标明牛肉的汉堡和意大利面中发现马肉成分的消息后,因牛肉制品中掺有马肉成分而导致产品下架和消费者不满的风波迅速蔓延至法国、瑞典、德国等十余个欧洲国家,甚至位于亚洲的中国香港地区也开始将涉事公司的产品作下架、封存处理。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其中,其中不乏像世界第一食品巨头瑞士雀巢、英国连锁超市集团乐购这样的国际知名企业。
此次马肉假冒牛肉事件,在欧洲各国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公众的不满,有着文化禁忌、对健康的担心、商业道德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在爱尔兰和英国有禁食马肉的饮食禁忌。当人们发现自己日常食用的汉堡、意大利面等食物里居然有马肉成分时,其反感情绪可想而知。另外,对掺杂马肉的食品是否含有药物保泰松的担心也是公众不满的一个主要因素。保泰松为骨科用药,因其对人体具有致癌作用而在一些国家早已禁止作为人用药品,但在许多欧洲国家仍是常用的马匹用药。此外,牛肉制品里加入马肉,包装上又不标明,违反了关于商品标识的法律,涉嫌欺诈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使人们不得不怀疑涉事企业的商业信用。
目前马肉风波仍在持续发酵中,何时能查个水落石出仍是未知数,但从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应对此次风波中的作为,不能不注意到,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欧盟历来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实行所谓从农场到餐桌的全食品链监管。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2002年1月制定的《一般食品法》(第178/2002(EC)号法规)以及《关于食品卫生的第852/2004号法规》、《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第853/2004号法规》以及《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监控安排的具体规定的第854/2004号法规》等法规和一系列指令或决议。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欧盟建立了包括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和可追溯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措施。这些法律措施在此次风波中为查找问题源头、消除公众恐慌、重拾对欧洲食品安全的信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比如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该系统是一个连接欧盟及成员国间乃至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网络。它负责将有关食品或饲料可能存在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风险的信息及时在欧盟成员国间以及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和国际组织进行传递和沟通,以便于对方及时作出应对决策。此次马肉风波中,借助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爱尔兰在第一个发现问题牛肉产品后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有关国家,防止了问题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从而尽可能降低公众的恐慌。
可追溯制度则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对每件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建立清晰的信息标记。通过可追溯制度,可以及时准确地追查出问题产品的来龙去脉,从而确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处理并尽可能减少相应损失。以此次马肉风波中的芬德斯公司销售的问题千层面为例,目前通过可追溯制度,已经查明千层面中的牛肉在食品链中的流转过程是:从罗马尼亚屠宰场到荷兰中间商,再到塞浦路斯中间商,再到法国斯潘杰洛公司,再到法国可米吉尔公司,再到芬德斯公司。尽管目前尚未公布是否查明是在哪个环节马肉“伪装”成了牛肉,但随着调查的深入,相信应该可以查明事情的真相。
不过,此次马肉风波也反映出欧盟及其成员国在食品安全特别是肉类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仍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其中最突出者莫过于如何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同时最大程度上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正如一切管理行为一样,食品安全监管也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不可能为了百分之百的安全而不计成本。针对此次马肉风波,已有评论者批评欧盟在肉食加工领域的监管措施过于松懈。批评者认为欧盟的食品监管法将太多应该由政府监管部门承担的监督职责推卸给企业,如在欧盟《一般食品法》中规定“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是食品加工者的首要责任”。《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监控安排的具体规定的第854/2004号法规》则规定政府监管者并不需要对肉品切割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只需保证以合适的频率出现在肉品切割现场即可。将政府的监管职责转移给企业,尽管可以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但缺乏外部监督的企业自我监管不可避免地会给违法者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批评者认为,有必要改变现行的企业自我监管,政府只对其自我监管活动进行审查的监管模式,赋予政府监管者更为直接的监管责任。客观地讲,在现代社会要求政府监管者不计成本地事必躬亲,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但批评者的声音应当有助于欧盟及其成员国进一步完善其监管体制,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本收益最大化。
任何社会发展前进的过程中都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因此,欧洲马肉危机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也许对我们来说,欧洲社会正在和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才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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