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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吹风 研究引入优先股制度

13-01-13 21:32 1733次浏览
y447653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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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后,昨日证监会再度吹风拟推优先股制度。

  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昨日在“第十一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表示 ,研究引入优先股制度,满足投资者对稳定回报收益的需求,也符合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方便的现状。

  此外,庄心一还表示,对一批公司治理好的上市公司,在简化审核、取消审核方面,可以先行尝试,现场检查的频率也可以减少。

  “推动央企积极分红”

  所谓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具有表决权。

  分析人士称,发行优先股可以满足上市公司融资的需求,此外,由于优先股不上市交易,因而不会造成从二级市场中抽走资金。这也将缓解目前A股市场的融资压力。

  证监会网站在今年9月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指出,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优先股的大量应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它不仅为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方式,而且为注重现金股利、希望收益稳定、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目前,部分上市公司为发展而少分红或不分红与投资者的分红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发行优先股或是化解矛盾的可行之策。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副局长陶瑞芝在同一场合上表示,推动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积极分红,做好上市公司分红的表率。他表示,对于连续几年不分红的上市公司,要通过分类监管加以约束,对于没有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要通过重组、资产注入等恢复分红能力。

  上述报告并指出,优先股制度在国内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确立,主要是由于优先股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要引入优先股制度,首先要尽快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在法律上承认优先股的地位。

  报告并称,现行《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报告认为,以上两条实际上为优先股制度留下了空间,可以国务院的名义出台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在此规定下出台有关办法及配套规则即可试点有关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与现行《公司法》的衔接,对《公司法》进行修订。

  探索股东权益委托管理

  而对于颇受市场关注的并购重组“分道制”,庄心一昨日重申,今后评级良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将简化审批程序,而评级较差的申请将被审慎审核。
  “分道制”的主旨是“奖优限劣”。就是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分不同通道进行审核,通过对并购重组申请按设定的公开标准自动分类,区别对待,有条件地简化审核程序,减少审批事项。在9月举行的“2012年第一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研修班”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安青松即表示,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审核分道制度。

  在谈到中小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庄心一建议中介机构探索股东权益委托管理的业务,把中小股东的意志、想法,通过专业机构集中起来,分类梳理以后去予以表达。同时通过中介机构来行使投票权和提议权,催促解答和反馈,让更多投资者的声音能够发出来,受到重视,并起到作用。此外,可以考虑设立专业化的专职机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专业持续的跟踪、收集和研判工作来参与公司的治理和影响公司的一些决策。同时就中小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履行一些申请仲裁和提出诉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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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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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jing

13-02-03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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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具有表决权。”

优先股制度的实行,是对06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否定。是一脚踢在名为全流通,实为抢劫流通股东现金的策划和实施者的脸上。从08年开始的大熊市的根源就在于这种开闸泄洪式的处理国有股和法人股。

实行优先股制度,可以缓解大小非抛售的压力,长期来看是给股市的回春药方。但是,短期内,可能是大小非疯狂抛售的动力源泉。
y447653684

13-01-13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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